使用對象
單位主體,包括公司等法人主體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可以說,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的過程中,印章起著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無論日常的交往,還是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斷中,依據蓋章認定有關檔案的效力進而確定有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為一個常識。但每個單位都備有不止一個印章,如企業法人往往備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財務專用章、契約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
“法人”是企業,而不這個企業的廠長、經理、老闆等那個有血有肉的人,這就好辦了,那么,“法人章”就是公章,就是圓圓的,刻有企業全稱的那枚公章。
方的那種,刻有人名的,不是法人章,而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名章。“企業法定代表人”就是這個企業的廠長、經理、老闆。
注意!“企業法定代表人”這個詞只能簡稱為“法人代表”,不可以稱為“法人”,以免與真正的法人——企業弄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