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區民政局

(九)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福利機構和福利生產企業工作,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區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和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民政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六)福利生產辦公室負責福利企業、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機構的審批、年檢工作和協調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的監督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社團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組織指導全區開展雙擁共建活動;負責全區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烈士稱號、國家公務員等傷殘等級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審核上報工作。
(四)負責全區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街道“兩用人才”開發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負責組織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各項政策。
(六)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主管社區建設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建設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
(七)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殯葬行政管理工作。
(八)負責地名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九)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福利機構和福利生產企業工作,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區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和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民政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十一)開展老年科學及老齡工作研究,制定老齡工作計畫,發展有益於老年人的其它各項事業。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泉山區民政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區民政局機關黨務、人事、財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政法、信訪、計生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宣傳和信息報送,承擔本局後勤保障工作。
(二)“雙擁”工作辦公室(掛“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區“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創建省級雙擁模範區工作;指導各街道辦事處開展爭創雙擁模範區和軍民共建工作,宣傳、表彰、推廣先進典型;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有關問題;承辦區雙擁工作領導小區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全區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承擔審核上報革命烈士稱號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傷殘軍人、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評定、調級和死亡撫恤的審查批報工作;負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設和人員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區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三)救災和社會救助科
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及其他特殊對象的生活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供養工作;承擔中央、省及市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全區社會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宣傳貫徹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和諧社區建設;指導開展社區建設示範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模範單位創建活動;指導街道(鄉鎮)幹部、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承擔社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志願者隊伍建設。
(五)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科
負責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推進殯葬、收養登記、救助服務。負責全區社會福利養老機構的管理,指導協調組織接受社會捐助,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
(六)福利生產辦公室
負責福利企業、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機構的審批、年檢工作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擔區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承擔區級地名圖、錄、典、志的編纂工作及市行政區劃、地名信息、標準地名的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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