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編制
職務 | 姓名 | 分工 |
局長 | 肖振興 | 主持全面工作,並分管預算科、國庫科、人事教育科、國庫支付中心。 |
副局長 | 溫文忠 | 分管辦公室、社會保障科、外經金融科、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協助局長分管人事教育科。 |
副局長 | 劉麗常 | 分管農業科、教科文科、會計科、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函授學校。 |
副局長 | 楊森 | 分管綜合規劃科、經濟建設科、投資評審中心、票據監管中心、國債清欠辦公室。 |
副局長 | 賀新彬 | 分管行政政法科、工貿發展科、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績效評價科、法規科。 |
紀檢組長 | 何仕軍 | 分管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辦公室;協助局長分管預算科、國庫科、國庫支付中心。 |
內設機構
市財政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法規稅政科。
參與有關檔案起草工作的調查研究;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和組織稅源調查研究有關工作。
(三)預算科。
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負責政府債務管理;擬訂和執行財政預算管理制度;負責市級財力管理;擬訂市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負責市級財政預算的編制,承擔市直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擬訂市對縣區財政管理體制,貫徹執行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妥善處理市與縣區財政分配關係,指導、檢查縣區財政收支平衡工作。
(四)國庫科。
負責建立和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擬訂國庫管理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市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負責市級財政收支的統計工作,分析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統一管理市財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市級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負責國債發行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下級總預算會計工作。
(五)綜合科。
擬訂全市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承擔市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管理工作;承擔國土、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交通公路系統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承擔編制市級城市建設及維護資金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核撥。
(六)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收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承擔市安排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專項資金等方面經費管理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車輛及設備購置、統一著裝、因公出國經費等專項經費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採購及日常管理事務。
(七)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八)工貿發展科。
承擔工交、糧食、安全生產、環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承擔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承擔資產評估行業監管工作;承擔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有關資金管理工作。
(九)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畜牧、水利、國土、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農業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村莊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
(十)經濟建設科。
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財政性資金計畫安排;參與國債資金的安排、審核和監督;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資金的審核、撥付;承擔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工作;擬訂代建項目財務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十一)社會保障科(與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管理中心合署)。
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二)外經金融科。
承擔外經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市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十三)會計科(掛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牌子)。
承擔全市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准和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承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有關業務的監管工作;承擔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十四)績效評價科。
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決算工作;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及業務規範;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的建議。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
組織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畫;承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十六)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擬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參與審核市級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市級政府採購方式;監督管理市級政府採購活動;處理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對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承擔全市統一電子政府採購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七)監督檢查辦公室。
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
(十八)人事科。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
(十九)契稅徵收管理分局。
負責全市契稅、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負責市直範圍契稅、耕地占用稅直接徵收和做好減免審批、稅收稽查、會計核算及票證管理等具體工作。
(二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畫及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按計畫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稅收法規和制度的擬訂。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建議。
(三)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和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審核批覆市級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制訂全市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全市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負責市直範圍契稅、耕地占用稅的直接徵收工作。
(五)負責市級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各項政府性基金,監督彩票發行與彩票市場;管理政府債務、管理財政票據、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六)嚴格執行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市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政策、制度的執行,監管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七)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標準;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公共資源統計分析及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
(八)負責各項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管社會保障資金。
(九)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管,對重點建設項目派駐財務總監進行監管工作;負責擬訂代建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監督檢查財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檢查、處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一)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負責全市農村財務監管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管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依法監管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本市區域內的有關業務;管理和指導社會審計工作。
(十二)統一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涉及國家和集體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立項備案和核准。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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