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組織對轄區內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並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含液體、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協調本市有關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
領導介紹
黃福平同志:局長,負責全面工作。
張福來同志:黨組書記,分管工作暫時不變,分管宣教信息科、市環境保護宣教中心、市固體廢物管理站,協助局長管理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工作。
賴志剛同志: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人事科、環境監測與科技科、總量控制與考核科、市環境監測站,協助局長管理幹部培訓工作。
徐智敏同志: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政策法規科、水質與生態保護科、市環境保護信息中心、市清潔生產中心,協助局長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
楊革同志:黨組成員、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環保局紀檢組長。
潘志剛同志: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市環保局源城分局、高新區分局,協助局長管理黨風廉政建設、行政效能監察等工作。
高麗雲同志: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分管環評規劃科、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市環保技術中心,協助局長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
彭偉輝同志:黨組成員、紀委副書記、萬綠湖環境監察分局局長,主管局辦公室、萬綠湖環境監察分局,分管市環境保護服務中心。
李偉中同志:黨委副書記、環境監察分局局長,主管環境監察分局,分管局機關黨委辦公室、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所,協助局長管理扶貧雙到、工會、共青團、婦女、關工委、計畫生育等工作。
李林光同志:黨委委員、調研員,協助管理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污水處理廠籌備辦公室。
羅思華同志:黨委委員、副調研員,分管污水處理廠籌備辦公室、市污水處理廠、市區城南污水處理廠。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群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和組織行業內幹部、職工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三)環評規劃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專項規劃;參與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與計畫、國土整治規劃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跟蹤驗收。指導和協調縣環保局的環境規劃及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實行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四)總量控制與考核科
負責老污染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排污單位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市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及實施方案,並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區編制地方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及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組織全市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工作,制定有關管理辦法、技術規範;組織審核各縣區的減排報表和總量完成情況;負責收集、整理有關部門總量控制、治污減排的相關信息上報市政府及省環保廳;組織、協調機動車污染、煙塵控制區及噪聲達標區建設工作;負責編制政府任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編報執行情況報告;負責本市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縣區黨政領導環保實績考核工作;負責環境統計,編髮環境狀況公報。
(五)法規科
負責地方性環境規範性檔案的擬訂、送審等工作;負責對違反環境監督管理規定行政違法案件的聽證和行政複議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定案、建議和提案。負責地方性環境規範性檔案的擬訂、送審等工作;負責環保法規和規章的清理、匯報工作,組織對上級通知會辦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提出意見;歸口管理行政執法和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環保系統執法人員的法規培訓和考核;負責環保行政複議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承辦有關行政案件及經濟訴訟案件的複議應訴工作;負責法律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環保法制工作。
(六)環境監測與科技科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誌認證和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工作;組織環保科學研究、技術引進、技術攻關,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進口可作原料的廢物管理;負責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危險廢物的管理。
(七)水質與生態保護科
組織監督實施國家、省和地方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組織協調自然生態環境、水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然保護區規劃,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負責對新建的市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評審,指導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鄉鎮企業環境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林業、生態農業建設;指導協調縣自然生態、水環境保護工作;承擔省珠江綜合整治東江水質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八)核與放射安全管理科
負責對有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檔案的審批或初審;負責放射安全許可、從事輻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初審及登記;負責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及處理,監管輻射放射源的銷售、使用及貯存,並負責本地區核與放射環境安全問題的協調;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和電磁輻射污染的防治工作;負責本地區輻射項目的日常監測、輻射事故應急和處理;協助本局機關對輻射項目的監督管理並提供技術支持。
(九)宣教信息科
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及各縣(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開展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籌劃落實“6.5”世界環境宣傳日的環境專題宣傳活動;負責管理全市環境保護新聞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新聞採訪及宣傳活動;負責與健康教育部門共同宣傳環境與健康知識,增強市民環境與健康意識;負責全市環境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市環境信息化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全市環境信息管理工作的開展;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信息網路;負責開展環境信息方面的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環境監察分局
負責指導、監督、協調下級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轄區內及跨市(縣)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以及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對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治理任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市區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十一)萬綠湖環境監察分局
負責萬綠湖集雨區域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對萬綠湖集雨區域及水上設施和船舶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萬綠湖集雨區域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及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萬綠湖集雨區域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治理任務情況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