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問題的規定(試行)

二、下列案件實行異地管轄:1.以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同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對於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直接向上級法院起訴的,上級法院可以在受理後將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或者其他法院管轄。

具體內容

一、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是指本規定所確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以及上級法院通過指定方式將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二、下列案件實行異地管轄:1.以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同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環境保護行政案件。
三、全省中級人民法院異地管轄分工方案由省法院制定。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制定本轄區基層法院的異地管轄分工方案。
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確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訴的,本地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在受理後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五、除上述案件外,對下列情況,上級法院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確定異地管轄法院。1.對於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直接向上級法院起訴的,上級法院可以在受理後將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或者其他法院管轄。2.下級法院認為自己不宜審理,需要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可以報請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3.當事人認為被告所在地法院難以公正審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請其他法院管轄,受案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報請上級法院決定。
六、被告所在地法院應當認真配合、協助異地法院審理案件,確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時審理。
七、本規定由省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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