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雲台山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景區資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台山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雲台山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雲台山景區的範圍為:東至修武縣東部邊界,西至修武縣西部邊界,北至民政部確定的雲台山管理範圍,南至S306省道以北修武縣管轄區域。
雲台山景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重點保護區範圍以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範圍為準,其餘為建設控制區。
第三條 雲台山景區的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焦作市和修武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雲台山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景區的有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雲台山景區設立管理委員會,負責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景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雲台山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雲台山景區的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組織雲台山景區資源的調查、評價、登記工作,開展對外形象策劃宣傳和旅遊促銷;
(五)負責雲台山景區的景觀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
(六)建設、維護、管理雲台山景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改善遊覽條件,維護正常的遊覽秩序,為遊客提供優質服務;
(七)負責雲台山景區旅遊安全、市場秩序、景區環境和衛生管理等工作,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協助有關部門負責雲台山景區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對景區內從事旅遊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景區內的違法行為;
(十)當地人民政府賦予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委託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雲台山景區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與編制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依法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嚴格執行。
雲台山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雲台山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八條 市、縣、鄉人民政府編制城鄉規劃及其他規劃,涉及雲台山景區的,應當與雲台山景區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在雲台山景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和破壞景區規劃的項目;已經建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或遷移。
第十條 雲台山景區內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已有的有礙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並依法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在雲台山景區內進行建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觀、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水土資源、地質遺蹟、地貌和文物古蹟,不得造成污染和損壞。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植被。
第十二條 雲台山景區內具有特色的古村落應當給予保護。新建的村(居)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應當符合景區規劃要求,適當集中、合理布局,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 雲台山景區內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依據云台山景區總體規劃,經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
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保護、文物保護、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及公共衛生、疾病控制的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組建專業隊伍,組織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五條 雲台山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伐、毀壞、移植古樹名木,狩獵或者捕捉野生動物;
(二)開山、採石、開礦、挖沙、取土等開採活動;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標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填堵自然水系;
(四)占道經營,圈占景點收費;
(五)運入未經檢疫的動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種;
(六)其他破壞景區景觀和環境的行為。
雲台山景區重點保護區內禁止在非指定區域吸菸、用火,禁止攀折林木花草。
第十六條 在雲台山景區建設控制區內,因保護景區內公共設施及居民生產生活需要,確需挖沙、取土自用的,應當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內採挖。
第十七條 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文物、宗教等部門,對文物古蹟和宗教活動場所制定相應的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根據生態恢復、森林防火、防洪防災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需要,對相關景區、景點可以實行臨時性封閉,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在雲台山景區重點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擺攤設點;
(二)從事餐飲、住宿、運輸經營活
動;
(三)採伐林木、採集物種標本和野生藥材;
(四)攀岩、滑翔活動或者拍攝影視劇、廣告;
(五)拓印碑碣石刻;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活動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在雲台山景區建設控制區內進行本條第一款第(一)至(六)項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合理核定景區、景點的遊客容量和設定遊覽路線,設定規範的地名標誌、路標、界碑和說明標識。
第二十一條 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景區險要部位設定安全設施和警示牌,定期對交通、遊覽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可以採取臨時限制措施控制遊客數量,做好遊客疏導工作,確保遊客安全。
進入雲台山景區的人員,應當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各項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景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雲台山景區內從事旅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安全運行,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消除。旅遊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有關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旅遊設備、設施定期檢驗、檢測。
第二十三條 雲台山景區內交通、服務等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和劃定範圍進行經營活動,不得欺詐和誤導遊客,不得有圍追兜售、強買強賣、上路攬客等擾亂景區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景區內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設定必要的環衛設施,保障景區內飲水安全,對污水和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保持景區良好的衛生環境。
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協助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景區內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進入雲台山景區的機動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並在規定地點停放。
雲台山景區應當使用環保型機動
車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點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景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攀折林木花草的,處五十元罰
款;
(二)在非指定區域吸菸、用火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占道經營的,處五百元罰款;(四)圈占景點收費的,處五千元罰
款;
(五)運入未經檢疫的動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種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和劃定範圍進行經營活動,或者有欺詐和誤導遊客、圍追兜售、強買強賣、上路攬客等擾亂景區秩序行為的,由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在雲台山景區重點保護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開採活動的,由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在雲台山景區重點保護區內挖沙、取土破壞景觀的,由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未經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審核,在雲台山景區重點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相應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擺攤設點的,處五百元罰款;(二)從事餐飲、住宿、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三千元罰款;
(三)採伐林木的,處所伐林木價值二至五倍罰款;
(四)採集物種標本和野生藥材的,處一千元罰款;
(五)攀岩、滑翔活動或者拍攝影視劇、廣告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拓印碑碣石刻的,每處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在建設控制區內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行為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或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景區規劃設立各類開發區、工礦企業的;
(二)擅自修改景區規劃的;
(三)違反景區規劃,擅自批准建設、開採活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立該景區管理委員會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的;
(二)未設定或者未及時修復被破壞的景區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
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已經依法予以處罰的,雲台山景區管理委員會不再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