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衛生廳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河南省衛生廳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是位於河南省的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行政,規範管理,切實履行省衛生廳黨組賦予的各項職能。

受理事項

1、醫療機構設定及執業許可;

2、醫師資格及執業註冊許可;

3、護士執業許可;

4、醫療機構配置製劑審核;

5、血站設立審批;

6、單採血漿站設定審批;

7、醫療機構開展戒毒脫癮治療業務審批;

8、醫療廣告審查;

9、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

10、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11、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許可;

1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證;

13、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認證;

14、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準入;

15、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16、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17、母嬰保健機構服務人員資格許可;

18、醫療機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許可;

19、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審批;

服務列表

一、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行政,規範管理,切實履行省衛生廳黨組賦予的各項職能。

二、忠於職守、按章辦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要求程式辦事,做到公開身份職責,公開辦事流程和規定,公開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履行公務時,做到維護民眾利益,不草率行事、不弄虛作假、不消極怠工、不準推諉扯皮、不拖延公務、不扣件壓件、不逾時限。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申辦事項,應作退件處理,並做好認真細緻的解釋工作。

三、秉公盡責、不以權謀私。增強公僕意識,堅持實事求是,光明正大、盡職盡責、依法行政、不徇私情。不運用職權謀取個人利益;不接受饋贈、宴請;不獲取不正當收入。

四、優質服務,熱情待客。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解答問題,做到耐心細緻、準確詳盡,對待來訪者做到文明禮貌,熱情接待、服務周到,使用文明用語,禁用服務忌語。

規章制度

首問負責制度

一、首問負責制,是指河南省衛生廳行政服務大廳所有工作人員對來本廳申請辦理相關事務的服務對象,負責應答接待或引導的責任規定。第一位應答接待的工作人員稱為首問責任人。作為首問責任人,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無論是否屬於自己職權範圍內的事,都要給予滿意的答覆。

二、首問責任人對職責範圍內的事,要按服務承諾及時辦結。做到熱情、耐心地解答對方的詢問,並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必要時應提供有關資料、表格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

三、服務對象所要辦理的事宜在本人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的,首問責任人應當按規定給予辦理或答覆。不明確或不屬於本人職責範圍以內的事項,首問責任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耐心解釋,並給予指導和幫助。

四、首問責任人對需轉交有關責任人辦理的事項,應及時轉交,不得貽誤。

五、違反本制度被投訴查有實據的,按失職論處。

主辦責任制度

一、承辦服務對象申辦事項的有關處室為主辦責任單位,具體承辦該事項的工作人員為主辦責任人。

二、主辦責任人的職責是:按照有關規定受理申辦申請、對流轉的申請履行交接簽收手續,負責對申辦提交的資料進行內容審核、內部運轉、審批催辦、對外協調等工作,直至完成所受理的申辦事項。

三、主辦責任人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做好與服務對象的預約接待和現場勘察等聯繫工作。

四、服務對象的請求合法、程式規範、檔案資料完備齊全,主辦責任單位和主辦責任人應在規定或承諾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服務對象的請求不合法或無法律依據的,主辦責任人應即時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

五、主辦責任單位應將辦理結果及需反饋的其他資料,均及時轉交給行政服務大廳,由行政服務大廳反饋給申請人。

六、各職能處室、行政服務大廳主要負責人為申辦事項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受理的申辦事項負總責。失職失責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限時辦結制度

一、限時辦結制度是指當事人到衛生廳行政服務大廳辦事,在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的前提下,根據服務承諾,在承諾期限內辦結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有關事務。

二、辦理期限是指自正式受理申辦事項的次日起若干個法定工作日內。

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結期限的,應向申辦人闡明情況求得諒解,並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後,在新確定的法定工作日內辦結。

四、對於複雜、疑難問題需要研究的,應在受理時告知當事人,並在其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做出相應結論,按前款相關規定處理。

五、違反本制度,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予以誡勉教育,並責令採取相應補救措施,經告誡不改正的予以待崗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追究的責任,是指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實行過錯原則。經辦的業務雖屬違法和失當,但無過錯的,不追究責任。

三、追究工作人員的過錯責任,應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有錯必究,人人平等。

四、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違反政策和制度規定,故意或過失超越許可權,適用政策和制度規定錯誤的。

(二)違反本單位服務承諾制度規定的。

(三)有損於政策制度的嚴肅性,在辦理過程中顯失公正的。

(四)弄虛做假、隱瞞、歪曲事實、塗改、隱匿、銷毀有關證據,造成工作過錯的。

(五)無視政策規定擅用職權的。

(六)其他違反政策規定,造成工作過錯應當追究的。

五、對過錯責任的追究應遵循教育與懲罰相結合,自律與嚴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責任人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後果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酌情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對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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