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鼓勵人民民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保護和獎勵在維護社會治安中見義勇為的人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災害作鬥爭的行為。
負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期間依法履行職責,表現突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 凡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不論行為人的戶籍、職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保護和獎勵:
(一)發現犯罪分子正在預備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時報告,防止了重大案件發生的;
(二)發現犯罪分子正在實施犯罪行為,奮不顧身予以制止的;
(三)發現作案後在逃或被通緝的犯罪分子,主動抓獲,扭送公安、司法機關,或協助公安機關及時偵破重大案件的;
(四)在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時,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需要保護和獎勵的見義勇為行為。
第五條 公民因見義勇為負傷的,就診醫療單位必須無條件的及時搶救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醫療單位藉故不予救治或不負責任而延誤救治,或者造成醫療事故或嚴重後果的,依照醫療規章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救治和護理費用,有單位並享受公費醫療的,由單位承擔;無單位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七條 在維護社會治安中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八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優撫待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性撫恤金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烈士家屬其他的撫恤優待,由烈士家屬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對待,其中是本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或受單位聘用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因公(工)死亡處理;無工作單位的其他人員,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的撫恤優待,由遺屬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公民因見義勇為誤工的,視同出勤;致傷或致殘的,其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等,依法由違法犯罪分子承擔,違法犯罪分子不能承擔的,由公民所在單位按因公(工)傷殘對待;沒有工作單位或見義勇為發生地與見義勇為者工作單位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市、區)財政部門發給醫療過程中的生活補助費,醫療後評殘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因公(工)民兵民工傷殘待遇對待。
第十條 見義勇為者屬外省籍公民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向其戶籍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聯繫,協商辦理有關保護獎勵措施。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致傷致殘,見義勇為發生地人民政府已經提供保護的,本省不再重複辦理保護措施;沒有提供保護的,由見義勇為者戶籍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見義勇為行為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提請獎勵、申請醫療、生活補助,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材料,並提出具體意見。見義勇為人員有單位的,由其單位負責向有關主管機關申報;無單位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負責申報。
第十二條 發給獎金、生活補助和撫恤費用的數額,由決定和批准的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申請醫療、生活補助,須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收據。
民政部門發放給見義勇為人員撫恤、生活補助等費用,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保證支付。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見義勇為者所在單位,對見義勇為者應當給予支持、幫助和關懷,積極履行保護職責。對負有保護責任而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見義勇為者本人或其親友可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保護要求,當地人民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及時予以解決,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對見義勇為人員,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打擊報復見義勇為人員的違法犯罪分子,公安、司法機關必須依法嚴厲制裁。
第十五條 對見義勇為表現突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等有關部門推薦,按照行政獎勵審批許可權,給予獎勵;特別突出的,可授予榮譽稱號。
凡已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幫助,按其章程辦理。提倡為見義勇為人員辦理保險。
第十六條 凡受到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享有就業、入學、參軍、住房的優先權。
(一)凡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一次性獎金。
(二)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獎勵的城鎮待業人員和農民臨時工,勞動部門可以優先推薦就業。
(三)受到省、市地表彰、獎勵的本省學生,在本省大中專招生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畢業後就業時優先推薦。
(四)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青年,凡符合應徵入伍條件的,由徵兵部門優先批准入伍。
(五)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單位分房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衛生、勞動、人事、教育、財政等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配合有關單位,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4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