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安徽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會,本會宗旨是:以農為本,發展創新,促進和諧,共建小康。 在自願的基礎上,由關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願為促進河南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奉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專家學者、企業單位、企業家、農村致富帶頭人及社會各界賢達、各業界人士參加聯合組成的公益性社團組織。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安徽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會”,英文名稱為:Anhui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Constructing New Socialist Rural Area,縮寫為HCPCNSRA。
第二條 本會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由關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願為促進河南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奉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專家學者、企業單位、企業家、農村致富帶頭人及社會各界賢達、各業界人士參加聯合組成的公益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思想和政策為指導,以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為準則,以支農、惠農、護農、促進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為己任。其宗旨是:以農為本,發展創新,促進和諧,共建小康。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農業廳,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法接受安徽省農業廳、安徽省民政廳及其他法定國家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金水路6號。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新農村建設的發展情況,向領導機關反饋情況和建議。
(二)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智力、信息、項目、資金、技術以及法律服務等方面的支持。
(三)組織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對新農村建設中的問題進行調研和論證,提供諮詢服務,並組織力量開展新農村建設需要的各類培訓,幫助農村幹部、技術人員、產業、行業管理人員提高綜合素質和領導、管理水平。
(四) 整合社會資源,包括信息、技術、人才、資金等資源,通過項目合作、項目扶持等形式,為各地農村之間、農村和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之間的溝通、合作創造條件,為各界人士提供發揮其優勢,齊心協力共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平台。
(五) 組織會員參加有益於新農村建設的社會活動,著力促進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城鄉協調發展的活動。
(六)宣傳黨和國家有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政策、新農村建設的成果、經驗、動態,營造新農村建設的良好氛圍。
(七)承擔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合法的企業組織、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各類社會服務組織的單位或個人;
(二)經所在單位推薦的符合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三) 高層管理人員和有關領域的高層人員;
(四) 在經濟、法律、科教、衛生等領域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
(五)本省各地成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會;
(六)其他社團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 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的優先服務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持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所在地區的會員民主協商後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政廳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審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和重要工作;
(五)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六) 推薦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提前或者延後召開,亦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提前或者延後召開,亦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由較強工作能力和較大社會影響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理事會認為雖超過最高任職年齡但仍需任職的,理事會表決通過後,須報主管、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在會長領導下,由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辦公會議,負責領導本會的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審批新會員,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部門。
各工作部門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其人選由會長提名,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各工作部門接受本會辦公會議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承擔國家和地方政府委託的研究課題和項目開發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依法占有和管理本會的資產、經費。本會委託辦公會議行使統一管理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依法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法人代表更換必須進行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福利、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主管、登記機關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依法進行清算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核准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