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級會議費管理辦法

河南省省級會議費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級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嚴格控制會議費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級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嚴格控制會議費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以下統稱省直部門)。

第三條 省直部門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

第四條 對省直部門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 省直部門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並按要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會議費預算應當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 省級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省黨代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省政協全會、省勞模會。

二類會議:省委全委會、省委經濟工作會、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省政協常委會會議、省紀委全會;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省工商聯召開的全省換屆會議;省委、省政府召開,省轄市黨委、政府負責人及其兩個以上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全省綜合性會議。

三類會議:省直部門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省轄市黨委、政府負責人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省級會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二類會議報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三類會議由省直部門於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畫(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參會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門預算。省直部門召開本系統全省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

四類會議由省直部門列入年度會議計畫,經單位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定。其他臨時性小型業務會議由省直部門分管負責人審核並報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增列單位年度會議計畫。

第八條 一、二類會議會期依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會議天數確定(其中“兩會”按會議通知的報到時間計算),三、四類會議會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天。項目評審、論證等小型會議確需延長會期的,由省直部門分管負責人審核並報主要領導批准。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三、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省直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嚴格按照省委檔案批准的數量限定。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省直部門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不得請省轄市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參加。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第十條 省直部門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對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會議應當到會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定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不能在定點飯店召開的會議,在不超出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的前提下,一、二類會議在會前寫出情況說明報省財政廳審批,三、四類會議寫明情況備查。

會議定點飯店可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查詢。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

第十二條 參會人員以在鄭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鄭州市以外召開。省直部門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三條 省級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一伙食費、住宿費及公雜費。

公雜費主要包括會議室租賃費、交通費、檔案印刷費、紙筆等辦公用品費、醫藥費及一類會議所需電子表決(選舉)系統租賃費、無工資代表誤工費、通行證製作費等會議發生的必要支出費用。其中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無工資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由會議主辦單位參照差旅費管理辦法據實報銷。會議所在地的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超支不補。

一類會議所需電子表決(選舉)系統租賃費,無工資代表誤工、城市間交通費等不在會議費綜合定額之內,根據會議實際支出情況核定。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一類會議:每人每天500元(其中一伙食費100元、住宿費300元、公雜費100元);

二類會議: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一伙食費90元、住宿費290元、公雜費70元);

三類會議: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一伙食費90元、住宿費210元、公雜費50元);

四類會議: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一伙食費90元、住宿費180元、公雜費30元)。

第十五條 會議經費開支渠道。

一、二類會議由省直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會議籌備方案及會議經費預算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將審定的會議經費列入會議主辦單位下一年度部門預算。預算執行中,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實際批准的會議天數、參加會議人數和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核定會議經費。三、四類會議由省直部門按照會議天數、參加會議人數和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從其公用經費或制度允許列支會議費的專項經費中支出。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基層轉嫁或攤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參加要求參會人員食宿費用自理的各種會議。

第十六條 省直部門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會議費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和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省直部門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具備條件的,會議費應當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

第十八條 加強會議費管理。

嚴禁省直部門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虛列會議費用於其他開支和設立賬外賬,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

省直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工作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省直部門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畫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後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財政廳對省直部門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訂省級會議費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按規定對省直部門報送的一、二類會議計畫進行審核;

(三)對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監控;

(四)對省直部門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省直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實施細則;

(二)負責本單位會議計畫編制和三、四類會議的審批管理;

(三)負責安排會議預算並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的內控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審計廳、監察廳對省直部門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畫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基層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審批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以培訓費名義列支會議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定點飯店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定點飯店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直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級會議定點有關規定按《河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出差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直行政單位會議類別及費用標準的通知》(豫政辦〔2001〕7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級會議費支出標準的通知》(豫政辦文〔2007〕第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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