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是由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發起、省發改委主管、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團性研究機構。研究會總顧問為省政協原主席王全書,名譽會長為省人大原副主任王明義、亢崇仁以及省政協原副主席劉其文等,現任會長是省政府原副秘書長、省發改委原副主任劉尚武。研究會目前內設機構有:行政綜合服務部、會員聯絡服務部、調研信息服務部、企業發展服務部。

研究會簡介

研究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和省委八屆十一次全會的部署,以實施我省十二五規劃和中原經濟區建設為重點,緊緊圍繞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現代產業體系建設、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等重大問題,充分發揮研究會的人才優勢和橋樑紐帶作用,突出為社會發展、為政府決策和為各類企業服務的宗旨,為促進我省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研究會是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以竭誠為會員單位服務為己任,真心實意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認真傾聽會員單位的要求、意見和建議,能幫助解決的及時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就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以引起重視和解決。研究會突出的優勢是,可以通過研究會專家團(目前有50多名大專院校 科研機構)、人才庫開展調研、論壇、合作、諮詢、勞務、維權、融資、培訓等,為會員單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努力促進我省的經濟發展和會員單位的發展壯大。

研究會的任務和為會員企業提供的服務內容有:

1、加強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

2、適時承擔省發改委等部門下達的重大調研任務,研究探討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中的問題,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會員單位的有關建議和意見。

3、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調查研究,對全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系統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建議。

4、召開年會、研討會以及其他學術討論會,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產業信息交流。

5、通過研究會與政府部門、企業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6、圍繞產業發展需要,協助會員單位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有針對性的組織專家、學者同企業互動,幫助解決困擾企業發展中的關鍵性具體問題,開展行業高峰論壇、會議展覽、信息交流、教育培訓、電子商務、考察調研等各類活動,為促進企業與產業的共同發展服務。

研究會領導

總顧問: 王全書 省政協原主席

名譽會長:王明義 省人大原常務副主任 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

亢崇仁 省人大原副主任

劉其文 省政協原副主席

會 長:劉尚武 省政府原副秘書長、省發改委原副主任

副會長兼秘書長:郭志從 省委老幹部局原副局長

副 會 長: 李光寅 省供銷社原巡視員

吳合振 省高院原常務副院長

李希輝 省委黨校原副書記

趙喜朝 省統計局原巡視員

劉長秀 省國土廳原巡視員

李鴻昌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原副院長

劉道興 省社科院副院長

馬文卿 省技術監督局原副局長

李明倉 省有色金屬地礦局原副局長

韓保純 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巡視員

劉富民 省委宣傳部原副巡視員

劉保成 省農科院原黨組副書記

劉兆民 省信訪局原副局長

研究會章程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章程

(2010年12月11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英文名稱: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縮寫:HDRA

第二條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河南省內從事產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研究工作的經濟專家、學者和省內各類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提高我省產業研究理論水平,為政府和企業提供諮詢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和我省的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鄭州。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時溝通信息,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促進產業發展;

2、跟蹤產業政策實施和產業發展動向,研究、探討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組織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會員的有關建議和意見;

3、根據會員和政府部門的要求,組織調查研究、專題研討和諮詢服務等活動;

4、召開年會、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討會以及其他學術討論會,組織會員開展關於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的交流;

5、通過本會與政府部門、企業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會員之間聯繫和合作,溝通信息,共同發展;

6、圍繞本會宗旨,獨立或合作開展會議展覽、信息交流、教育培訓、電子商務、考察活動等各類活動,為促進企業與產業的共同發展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從事河南產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研究工作的機構(團體)、省內各類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和專家學者,均可申請成為本研究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有助於本會宗旨的實現。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7、為其他會員提供工作方便和開展活動的方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設總顧問、名譽會長、高級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八條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它用。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河南省產業發展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聯繫方式

地 址:鄭州市政七街28號財源大廈A座1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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