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江蘇商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商會簡介

其宗旨是:弘揚蘇商文化,發揚蘇商精神,凝聚蘇商力量,塑造蘇商形象,促進蘇商交流,推廣蘇商經驗,增進蘇商友誼,維護蘇商權益,助推中原崛起,服務河南經濟。
河南省江蘇商會堅持凝聚所有的力量和智慧,整合資源,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努力加快自身發展,促進推動河南、江蘇兩省騰飛。主要業務範圍是:開展各種形式的蘇商經貿洽談和蘇豫文化、經濟技術交流,推介蘇商及產品等活動;協助蘇豫兩省政府和有關部門搞好招商引資工作,通過各種形式的經濟協作,促進行業間、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和企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為蘇豫兩省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獻計獻策,牽線搭橋;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開展有關蘇商權益保護問題的探索和研究,開展各類維權服務;組織各類培訓、論壇、信息諮詢服務和聯誼活動;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表彰獎勵為蘇豫經濟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蘇商以及關心蘇商發展的各類優秀工作者,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積極開展與蘇商發展相關的其他各類活動。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河南省江蘇商會( 英文名:Jiangsu commerce association ofHenan province)。
第二條本會是經河南省民政廳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異地商會, 主要有江蘇籍在豫經商興辦實體的投資者及江蘇企、事業單位在河南投資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 江蘇人在河南依法成立的各類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工商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河南省鄭州市經三路財富廣場6 號樓5 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溝通會員與政府間關係,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加強蘇豫兩省聯繫,組織各種招商活動,促進兩地商貿、科技、文化、旅遊的交流與發展;
(四)加強同港、澳、台和海外江蘇商會的聯繫,爭取更多的客商來豫投資;
(五)爭取會員和社會各界資助,開展有償服務,籌集活動經費;
(六)辦好商會會刊,及時交流商會活動信息;
(七)做好專項基金管理,開展各種會員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主要包括:江蘇在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在河南從事生產、經營、中介服務等經濟工作的江蘇籍人士;江蘇各地企業駐豫機構;經本會批准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覆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4/5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和顧問;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4/5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4/5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__________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會長1 人,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 人。會長是本會的最高領導, 主持本會的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不在時,可委託一名副會長主持工作。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 研究決定重要事項,會長會議原則上一個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70 周歲,正、副秘書長至少有一名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河南省工商聯審查並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報河南省工商聯審查並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 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 須報河南省工商聯審查並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和審查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有關重要事項的報告和_______工作計畫;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對會員違法違紀、侵害本會利益的行為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其候選人須經會長會議提名,報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考查同意,並提請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五章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單位或個人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政部《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每年財務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河南省民政廳和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 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河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並報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河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和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0 年3 月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說明:本章程草案參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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