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法制研究會

河南省政府法制研究會是河南省地方性、民眾性的政府法制建設的學術研究團體,是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從事政府法制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

研究會概況

機構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全省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從事政府法制工作者,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作風,結合我省實際,圍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繁榮政府法制理論研究,為構建平安河南、和諧河南、發展河南,實現中原崛起服務。

主要任務

一、圍繞國務院《綱要》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22項有關法律、政策方面的課題和任務,圍繞我省政府法制工作任務和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結合省情,就如何推動我省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進程,如何實施建設政府法治的目標,組織開展理論探討和實際問題的學術交流;

二、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討論國家和我省有關市場經濟、社會管理和法制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中的問題,並向決策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有價值的參考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政府有關的法制事務活動,向社會和公眾提供法律諮詢和政府法制方面的服務;

四、開展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

五、培訓法制人才,傳遞法制信息,推廣理論研究成果;

六、依法組織與省內外、境內外有關市場經濟與法制建設方面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有關研究團體的聯繫;

七、接受委託參與有關的政府法制業務性、事務性活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河南省政府法制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河南省地方性、民眾性的政府法制建設的學術研究團體,是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從事政府法制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全省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從事政府法制工作者,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作風,結合我省實際,圍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繁榮政府法制理論研究,為構建平安河南、和諧河南、發展河南,實現中原崛起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圍繞國務院《綱要》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22項有關法律、政策方面的課題和任務,圍繞我省政府法制工作任務和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結合省情,就如何推動我省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進程,如何實施建設政府法治的目標,組織開展理論探討和實際問題的學術交流;

(二)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討論國家和我省有關市場經濟、社會管理和法制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中的問題,並向決策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有價值的參考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政府有關的法制事務活動,向社會和公眾提供法律諮詢和政府法制方面的服務;

(四)開展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

(五)培訓法制人才,傳遞法制信息,推廣理論研究成果;

(六)依法組織與省內外、境內外有關市場經濟與法制建設方面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有關研究團體的聯繫;

(七)接受委託參與有關的政府法制業務性、事務性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的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法律教學科研單位、法律諮詢服務機構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或者研究機構,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履行入會手續,即為本會團體會員。每個團體會員,推薦一至二名聯繫人,作為該團體會員代表。

凡贊成本會章程,從事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者,以及對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有濃厚興趣,並有較強的研究能力的其他各行業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批准,履行入會手續,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自願退會時,須書面報告本會,即為退會。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不接受本會委託的任務,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經本會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按年度辦理會員登記手續,逾期不履行登記手續,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3、優先獲得和使用本會的有關資料;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行使下列權利:

1、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3、優先獲得和使用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六)積極向本會提供論文,著作和其他科研成果及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放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成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較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為其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務: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是河南省法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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