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堅持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切實搞好我廳行政事務受理廳(以下簡稱受理廳)工作,根據省政府、法務部及《河南省司法廳機關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規則(試行)》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受理廳是司法廳推行政務公開的綜合性服務視窗,負責有關行政事務的材料接收、登記分辦、督促檢查、發放送達、諮詢解答和來信來訪等項工作。
第三條受理廳工作人員應堅持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工作原則,做到熱情周到、公開公正、高效廉潔、便民利民。
第四條受理廳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其工作人員原則上實行專人專職,根據工作需要,受理廳可以從廳有關局處室抽調人員予以配合。
第二章 受理範圍
第五條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事項:
(一)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我省從事律師職業核准;香港、澳門律師擔任我省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核准;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我省律師事務所聯營核准;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我省代表機構代表執業核准;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我省代表機構設立審核。
(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豫代表機構代表執業核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豫代表機構設立審核。
(三)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核登記;公證機構設立審批;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審批。
(四)律師執業審核;公證員執業審批;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人執業核准;法律職業資格申領、認可。
第六條行政執法事項:
(一)行政複議申請。
(二)行政聽證申請。
(三)行政賠償申請。
第七條行政管理與行政服務事項:
(一)涉及律師、公證、司法鑑定等行政管理事項。
(二)其他行政服務事項。
第八條投訴、諮詢和來信來訪接待。
第九條其他需要由受理廳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十條受理廳的材料接收、登記、分辦:
(一)接收並核對申請材料。必要時,可通知相關部門派人幫助核對。
(二)填寫《河南省司法廳行政事務申請材料接收憑證》一式三份,分別送交申請人、承辦部門和受理廳留存。
(三)填寫《河南省司法廳行政事務受理事項辦理流程表》。
(四)按職責分工於次日上午前將加蓋“河南省司法廳行政事務受理廳”印章的《河南省司法廳行政事務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申請材料、《河南省司法廳行政事務受理事項辦理流程表》移交承辦部門。
第十一條承辦部門的審核辦理:
(一)對依法不需要辦理或不屬於本廳管轄範圍的,應當即時製作《河南省司法廳行政事務不予受理通知書》,交受理廳送達。受理廳應在接到通知書次日前辦理送達手續。
(二)對材料不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接到材料之日起4日內填寫《河南省司法廳行政受理事項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內容,交受理廳送達。受理廳應在接到通知書次日前辦理送達手續。
(三)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製作《河南省司法廳行政事務受理通知書》,交由受理廳送達。受理廳應當在接到通知書次日前辦理送達手續。
(四)受理廳應於辦理結果、證照等送達後5日內將辦理該事項的送達回證等材料轉交承辦部門。
第十二條受理廳的督促檢查:受理廳應當及時對承辦部門進行催辦,並書面記錄催辦情況,承辦部門應如實通報辦理進展情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廳集中接收,承辦部門集中辦理:
(一)經初審機關集中申請的。
(二)按照有關規定由執業機構統一申請的。
(三)在有關規定的時限內,一定數量的初審機關或執業機構集中申請的。
第十四條所申請事項相對簡單,能夠當場或者在較短時間內辦結的,受理廳經與承辦部門協商,可以約定辦結或送達時間。
第十五條有關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類事項中涉及的撤銷、變更等問題,本辦法未能詳盡的,按《河南省司法廳機關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規則(試行)》(豫司辦[2004]30號)執行。
第十六條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務事項,受理廳受理和登記後,商有關處室辦理。承辦處室填寫《河南省司法廳行政事務受理事項辦理流程表》,辦結後交受理廳送達。
第十七條受理廳的用印、歸檔: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受理廳統一受理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主管廳領導簽發後,按有關規定予以編號、用印。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程式、時限違法的,承辦部門應當負責並採取補救措施。
(二)承辦部門應當於接到受理廳轉交的送達回證等材料後10日內歸檔。受理廳應建立《河南省司法廳行政事務申請材料接收憑證》、《河南省司法廳行政事務辦理流程表》、登記表、督查記錄等有關資料檔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首問負責制。“首問責任人”應嚴格按照職責要求,對申請人申辦的事項跟蹤服務,直至辦理完畢。
第十九條限期辦結制。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及我廳相關規定,對受理的行政事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因不可預料外因不能按規定期限辦結的,承辦人應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並重新明確辦理時限。
第二十條督查督辦制。受理廳應依據有關時限規定和服務承諾,對承辦部門辦理事項予以適時督辦,承辦部門對受理廳的督辦應給以積極回應,並採取措施加快辦理進度。
第二十一條責任追究制。受理廳工作人員和承辦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程式和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務辦理的具體規程和依據由相關承辦部門制定和提供。
第二十三條不屬於受理廳受理範圍的來電來文來函,按我廳《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豫司文[2004]169號)及《實施細則》(豫司辦[2004]7號)和《關於廳機關涉訴文書行政執法文書幾個問題的意見》(豫司辦[2004]17號)相關規定運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指“送達”為:申請人現場領取和簽收;由受理廳通過掛號郵件寄出,以郵政回執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指“次日”為:收到申請人申請和承辦部門相關通知書後的第二個工作日。第二個工作日為節假日、公休日的,順延至節假日、公休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試行。
服務承諾
1、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推行政務公開,加強服務視窗建設。認真落實首問責任制、首辦責任制、限期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2、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全省監獄、勞教所,做到公正執法,確保全全穩定。認真推行獄務公開、所務公開制度,增加執法的透明度。
3、依法管理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基層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強法律服務誠信執業教育,整頓和規範法律服務市場,嚴厲查處違法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原崛起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律意識,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深入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的創建活動和“法律進社區”活動。
5、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維護基層社會穩定。
6、嚴密組織,嚴肅考紀,認真做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7、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時受理各種投訴,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