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經營性共用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共同使用,房屋建築結構相連的建築物(以下簡稱共用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共用建築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共用建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共用建築經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居民住宅區共用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 對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其居民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導。
第六條 共用建築作為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寫字樓、商場、集貿市場等經營使用(以下簡稱經營性共用建築)的,應當建立有產權人和使用人參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 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二)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和防火巡查,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三)統一管理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建築物防火間距不被占用。(四)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消防演練。(六)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事項。 經營性共用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經營性共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的組建加強指導。對自行組建有困難的,應當負責其組織建立工作。
第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共用建築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共用建築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消防規定,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有關管理單位的工作。
第十條 共用建築安裝的消防設施,設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應當統一管理。 任何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擅自改動消防設施局部的安裝位置,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
第十一條 對共用建築進行擴建、改建、內部裝修,需要改變建築消防設計的,應當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第十二條 共用建築室外安裝的廣告牌等不得影響房間的採光、排風、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並應當採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製作。
第十三條 經營性共用建築投入使用後,產權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其使用部分用途的,應當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 經營性共用建築內設有住宿部分的,建築物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住宿部分應當設定獨立的防火分區和疏散通道。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在經營性共用建築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報經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同意;施工時應當採取措施,將施工區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內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並安排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區及其他區域的消防安全。 經營性共用建築內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禁止動用明火施工。
第十六條 經營性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維修費用由各產權人按照其所有的產權建築面積占共用建築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的,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消防設施檢驗、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人員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共用建築,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並撤銷同意其使用或者開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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