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介紹
河南省孕嬰商會在工商聯領導的支持下,於2008年9月份正式成立。目前已擁有300多家會員單位,隸屬於鄭州市工商聯聯合會。河南省孕嬰商會為企業、為社會、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關係,建立行業自律,發揮團體優勢,立足鄭州,面向全國,躋身國際,為推進鄭州孕嬰行業向品牌化發展做貢獻。
商會宗旨:服務企業、提供平台、加強溝通、整合資源、共同發展。
商會業務範圍:傳遞信息,行業交流,出國考察,引進人才。技術培訓,展覽演出,品牌宣傳,引導河南孕嬰行業的整體發展,推進和帶動鄭州孕嬰行業的整體提升。
自孕嬰商會成立以來,在趙寶江會長的帶領下,商會本著把會員利益高於一切為宗旨,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間聯繫,依靠組織和團體的力量,切實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導向,緊緊圍繞“團結、拓展、交流、服務”這個主題,積極引導教育會員遵章守法,不斷提升會員的溝通能力,始終堅持以促進會員企業共同發展的目標,使商會工作有聲有色。商會積極扶持各地市、縣,對將要開店的會員一對一做到切身服務,從選址、設計、裝修、上貨、培訓人員、裝修嬰兒游泳館等服務。全面為會員服務,最多的具體現在資金資助上,商會為會員單位,提供小額貸款服務,各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會員們通過商會這個平台,互通信息、廣交朋友,實現了資源共享。為了更好地提高商會的凝聚力,商會根據本會《章程》,認真履行其職責,強化服務職能,不斷完善會務制度。會費管理做到“取之於會員、服務於會員”,真心誠意為會員盡義務,做好事,辦實事。
商會以後通過集中培訓,請有關方面專家培訓和演講等形式,不斷提高商會的整體素質。商會是所有會員成員間的紐帶和橋樑,商會重視同兄弟商會的交流與學習,積極尋找商機,不斷加深友情,互通工作信息,共謀發展。
2009年杭州嬰童協會在河南孕嬰商會正式掛牌成立杭州嬰童協會聯絡處。商會所做的工作,已邁出了堅實的步伐,向著既定的目標闊步前進。我們商會班子任重道遠,精誠合作,有理由相信,河南孕嬰商會將在新一輪的市場經濟浪潮中再鑄輝煌。
歡迎全國各地的孕嬰商會在中原鄭州孕嬰商會設立聯絡處,讓我們攜手共進,把嬰童行業做大做強,為廠家和商家搭建一個共同發展的平台。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河南省工商聯孕嬰商會。Henangongshanglian yunyingshanghui.
第二條、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由在河南地區從事經商、企業管理或其他相關聯業務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會員之間以及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相關信息及諮詢,促進會員更好地融入河南經濟社會,為河南孕嬰行業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住所為鄭州市一馬路百納酒店5樓507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孕嬰行業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對孕嬰行業相關政策、規定的制訂和修改提出建議。
(二)協助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做好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工作,維護社會治安,構建和諧社會。
(三)組織各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商會的組織領導作用,加強會員之間、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商會與其他相關聯商會、協會的聯繫與合作。
(四)為會員提供各種市場信息、創業信息、產品信息等,提供經營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
(五)加強會員與廠商的聯繫,提供孕嬰產品的各種投資信息等相關資料。
(六)為會員提供行業諮詢、發展援助等,必要時由商會出面與相關部門交涉,以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八)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其它社會團體委託的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在河南省從事經商活動、以及從事相關行業經濟學術研究的人士及其企業,凡經河南省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經營狀況穩定,信譽較好的相關行業人士及其企業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河南孕嬰童行業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三)申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和協調排憂解難;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若干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不定期召開。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決定商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7一9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一2名。
第三十條、監事會每年至少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有權委派監事長、副監事長出席理事會,監督本會及本會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活動;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的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成員違反團體紀律、損害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對會費的收繳及支出進行監督,對捐贈資助財物使用及公示制度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的部門及成員違章及違法行為提出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前協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審計工作。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於2010年12月9日經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