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體育局投訴舉報制度

通知

河北省體育局關於印發《河北省體育局市場監管制度》的通知

各設區市體育局,定州、辛集文廣新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對市場監管的力度,規範各項行政權力的行使,加強對體育行政部門及管理相對人的監督管理,依據《河北省體育局行政審批事項監管清單》,對照制定了《河北省體育局市場監管制度》,現印發你們,請你們遵照執行。

2014年12月29日

內容

河北省體育局市場 監管制度

對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督檢查

體育系統實行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事項,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對市、縣工作指導和監督,明確行政執法標準,規範自由裁量權;市級部門主要負責查處轄區內重大體育違法行為、對轄區內體育行政執法工作統籌協調和對縣級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縣級部門主要負責日常監督檢查、查處各類體育違法行為。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從事體育行政執法活動的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監管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二、監督檢查內容

對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

(四)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六)涉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等有關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式

(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二)省體育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或專項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三)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檔案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後,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檢查單位及時糾正,受檢查單位應當報告糾正落實情況。

(五)省體育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四、監督檢查措施

市、縣體育行政部門在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行政執法程式違法或者不當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四)規範性檔案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其他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

建議撤銷或者責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應當製作《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檢查的體育行政部門名稱;

(二)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三)處理的決定和依據;

(四)執行處理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執行檢查的機構名稱和做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日期,並加蓋印章。

接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單位,應在限定期限內按要求作出整改,並書面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報告執行結果。被檢查的單位對《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申請複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機構應當自接到複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複查決定。對複查後做出的決定,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執行。

五、監督檢查處理

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超過法定許可權或者委託許可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四)在辦案過程中,為行政相對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導致嚴重後果的;

(五)違反規定,採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六)隱匿、私分、變賣、調換、損壞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財物的;

(七)不按法定程式或者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未按罰繳分離原則,收繳罰款,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九)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的;

(十一)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違法事實認定錯誤,被人民法院、複議機關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十二)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複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行為決定的;

(十三)對於按照規定需要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

(十四)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阻擾、干預查處水事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採取以下方式並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併使用:

(一)責令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

(四)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舉辦體育競賽及變更審批的後續監管

一、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按審批許可權負責體育競賽及變更審批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做好其轄區內體育競賽及變更審批的監督管理。

省體育局對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在其轄區內的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監督檢查的對象

申請辦理體育競賽的申辦人;各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

三、監督檢查內容

(一)針對申請辦理體育競賽的申辦人

1、體育競賽及變更審批手續是否依法履行;

2、體育競賽的舉辦日期和時間、競賽內容,以及所需的場地、設施和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3、舉辦者是否有轉讓體育競賽的舉辦權的情況發生;

4、體育競賽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5、舉辦者是否按體育競賽規程和組織實施方案舉辦體育競賽;

6、舉辦者是否按規定選聘符合等級要求的裁判員擔任體育競賽的裁判工作;

7、體育競賽的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是否遵守國家對體育競賽的有關規定和體育道德。

(二)針對各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

是否存在超許可權審批、審批依據是否充分、審批流程是否合法、審批結果是否合理等;監督檢查規範化,日常巡查和重點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監督檢查方式

專項檢查和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每年1次,抽查不定期進行。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一)針對申請辦理體育競賽的申辦人

1、要求申辦人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2、在體育競賽的舉辦日期和時間現場進行核查,是否符合審批的競賽內容;

3、在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屬於應受行政處罰的事件,體育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二)針對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

要求各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開展轄區內體育競賽及變更審批管理情況自查工作,並提供自查報告,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必要時,對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六、監督檢查程式

(一)制定檢查計畫。確定檢查範圍、內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實施檢查。聽取單位匯報、與有關人員交流詢問、查閱相關資料、現場查看。檢查對象為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時,要求提交監督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

(三)反饋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規要求停止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履行法定義務。

(四)整改後檢查處理。

(五)總結通報檢查結果。

七、監督檢查處理

(一)對一般性問題,明確整改要求,現場反饋給競賽舉辦者或有關人員。

(二)對存在問題較多、較突出的情況,發出書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後,競賽舉辦者或有關人員向省體育局及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四)現場檢查發現突出問題或市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巡查發現突出問題的,對整改情況進行再次檢查。

(五)對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法律規定進行立案查處。

(六)做好監督檢查的台賬和檔案管理,每年年終對當年監督檢查活動進行總結,適時推廣成功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年檢、

註銷登記前審查的後續監管

一、職責分工

省體育局對本級審批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年檢、註銷登記前審查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監督檢查的對象

經省體育局審批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監督檢查內容

針對省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1、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年檢、註銷登記手續是否依法履行;

2、是否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

3、是否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

4、是否設立分支機構;

5、是否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6、是否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

7、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四、監督檢查方式

專項檢查和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每年1次,抽查不定期進行。

五、監督檢查措施

1、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2、現場進行核查,是否符合審批的規定;

3、在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屬於第三條所列內容,情節嚴重,體育行政部門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准檔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

六、監督檢查程式

(一)制定檢查計畫。確定檢查範圍、內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實施檢查。聽取單位匯報、與有關人員交流詢問、查閱相關資料、現場查看。

(三)反饋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規要求停止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履行法定義務。

(四)整改後檢查處理。

(五)總結通報檢查結果。

七、監督檢查處理

(一)對一般性問題,明確整改要求,現場反饋給民辦非企業。

(二)對存在問題較多、較突出的情況,發出書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後,民辦非企業單位向省體育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四)現場檢查發現突出問題或巡查發現突出問題的,對整改情況進行再次檢查。

(五)做好監督檢查的台賬和檔案管理,每年年終對當年監督檢查活動進行總結,適時推廣成功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

體育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年檢、註銷登記前的審查的後續監管

一、職責分工

省體育局對本級審批的體育類社會團體單位的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年檢、註銷登記前的審查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監督檢查的對象

經省體育局審批的體育類社會團體單位

三、監督檢查內容

針對省級體育類社會團體單位

1、體育類社會團體單位的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手續是否依法履行;

2、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3、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年度檢查的初審;

4、是否按規定配合有關機關進行清算。

四、監督檢查方式

專項檢查和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每年1次,抽查不定期進行。

五、監督檢查措施

1、要求社會團體單位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2、現場進行核查,是否符合審批的規定。

六、監督檢查程式

(一)制定檢查計畫。確定檢查範圍、內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實施檢查。聽取單位匯報、與有關人員交流詢問、查閱相關資料、現場查看。

(三)反饋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規要求停止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履行法定義務。

(四)整改後檢查處理。

(五)總結通報檢查結果。

七、監督檢查處理

(一)對一般性問題,明確整改要求,現場反饋給社會團體。

(二)對存在問題較多、較突出的情況,發出書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後,社會團體單位向省體育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四)現場檢查發現突出問題或巡查發現突出問題的,對整改情況進行再次檢查。

(五)做好監督檢查的台賬和檔案管理,每年年終對當年監督檢查活動進行總結,適時推廣成功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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