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政府採購支持供應商信用融資辦法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政府採購支持供應商信用融資辦法(試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省級政府採購支持供應商信用融資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財政廳 2015年8月14日

通知

省直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省級政府採購支持供應商信用融資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財政廳

2015年8月14日

辦法內容

河北省省級政府採購支持供應商

信用融資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發揮政府採購契約信用作用,支持我省供應商積極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提高競爭能力,降低政府採購成本,參照財政部、工信部《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省級政府採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支持供應商信用融資,是指銀行以信用考核評價為基礎,依據政府採購契約,按優於一般企業的融資價格,向政府採購供應商提供的融資貸款業務。

第四條在河北省境內供應商獲得河北省省級政府採購契約後,可向開展政府採購信用融資業務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政府採購供應商信用融資。

河北省內供應商獲得省外政府採購契約和河北省外供應商獲得河北省省級政府採購契約,不屬本辦法調整範圍。可否獲得政府採購供應商信用融資由銀行自行決定。

第五條銀行應為河北省屬地註冊或設立的分支機構,自願為政府採購供應商信用融資並與河北省政府採購辦公室簽訂《政府採購契約融資業務合作協定》的銀行。

第六條政府採購支持供應商信用融資應堅持“財政引導,市場運行,銀企自願,互惠共贏,依法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七條財政部門職責:

(一)積極為銀行和供應商的信用融資搭建平台,提供雙方對接機會和相關服務,但不為相關融資業務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二)不斷完善政府採購支持供應商信用融資政策和措施,為信用融資提供服務。

(三)在河北省政府採購網建立“信用融資”信息平台,加強政策措施宣傳,提供政府採購中標契約等信息,定期更新補充供應商和相關銀行信息,為銀行和供應商提供良好的服務。

(四)省財政廳國庫支付機構對列入省級財政預算並由省財政直接支付採購資金的項目,按照政府採購契約或採購人、供應商、貸款經辦行三方簽訂的政府採購契約補充協定中約定的供應商開戶銀行和收款賬號直接支付採購資金。

第八條銀行職責:

(一)給予供應商信用融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政府採購契約金額,融資期限不超過政府採購契約履行期限,融資價格應優於一般企業融資價格,並且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財產抵押或第三方擔保,以及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條件,供應商自願擔保除外。

(二)對“依法合規經營、信用優良、經營狀況良好、負債適度、行為規範”的供應商,應給予更優惠的融資政策和服務。

(三)根據經辦行的企業融資績效、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合理下放供應商信用融資授信審批許可權。經辦行收到潛在供應商融資額度申請後10日內,依據對其經營情況核實結果、信用評價等決定是否授予融資額度,同意授予額度的與其簽訂融資額度協定。經辦行收到供應商提交的融資額度協定、融資貸款申請、投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融資貸款審批。經辦行收到供應商提交的政府採購契約正本後5個工作日內與供應商簽訂融資借款契約,並發放融資款。未予批准融資貸款的,由經辦行出具未批准融資貸款聲明。

(四)經辦行自主決定對供應商(貸款申請人)是否提供政府採購信用融資。

第九條供應商職責:

(一)遵循“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採購契約約定。

(二)向經辦行申請政府採購信用融資額度,必須真實、完整、準確地提供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經營情況、資產負債和信用狀況,以及繳納稅收情況。

(三)所融入資金必須用於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事項,不得將融資挪為它用或轉移其他單位及個人。

(四)按融資借款契約約定按時還本付息,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還本付息。

(五)與經辦行簽訂有融資額度協定的,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中必須明確融資額度協定經辦行為本契約開戶行和收款賬號。與經辦行簽訂融資借款契約後,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補充協定不得涉及政府採購契約中開戶銀行和收款賬號的更改。未獲得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融資銀行融資貸款的,可再選擇其他銀行的融資貸款。獲得融資貸款後與其經辦行、採購人三方簽訂政府採購契約補充協定(附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原經辦行不予批准融資貸款聲明),約定採購人必須將採購資金支付到本補充協定指定的融資貸款經辦行和收款賬號,政府採購契約中原約定的融資貸款經辦行和收款賬號作廢;未經融資貸款經辦行書面同意,不得與採購人再簽補充協定變更政府採購契約補充協定中的開戶行和收款賬號。

(六)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中必須明確採購資金是否列入省級財政預算並由省財政直接支付採購資金的項目。

(七)供應商自行決定是否參加政府採購信用融資,並自願選擇融資銀行。

第十條採購人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五、六項規定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與供應商、融資貸款經辦行簽訂三方政府採購契約補充協定。

(二)應將政府採購資金支付到政府採購契約或政府採購契約補充協定約定的開戶銀行和收款賬號。

 

第三章 操作程式

第十一條操作程式:

(一)有意向開展省級政府採購支持供應商信用融資銀行,需向河北省政府採購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具體實施方案、相應產品,以及提供的相關優質服務和優惠政策等承諾。河北省政府採購辦公室審查同意後,與銀行簽訂合作協定。

(二)銀行為政府採購供應商開發融資產品,應以信用融資為主,融資價格應當優於一般企業融資價格水平,與供應商信用評級掛鈎,鼓勵供應商積極參與政府採購信用融資和誠信經營。

(三)河北省政府採購辦公室將銀行及融資產品信息在河北省政府採購網“信用融資”中展示。

(四)有融資需求的潛在供應商自行選擇銀行及符合自身情況的融資產品,向其經辦行提交融資額度申請。經辦行審批融資額度申請後,與潛在供應商簽訂融資額度協定。中標供應商持融資額度協定、招投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向經辦行提交信用融資貸款申請。

(五)經辦行對信用融資貸款申請、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政府採購契約等信息進行審查,包括通過河北省政府採購網對該政府採購契約內容進行核對,以確保政府採購契約內容真實完整,以及以書面形式向河北省政府採購辦公室申請核實政府採購契約的真實性及政府採購契約資金是否為列入省級財政預算並由省財政直接支付。經辦行審核無誤後,與供應商簽訂融資借款契約,發放融資貸款。

(六)融資借款契約簽訂後,融資經辦行在其政府採購契約正本上加注在該銀行已辦理政府採購契約項下融資貸款業務字樣,註明融資金額和日期。融資銀行留存複印件,原件返還供應商。

第四章 違約責任及處罰

第十二條供應商不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義務或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或以偽造政府採購契約等方式違規獲取政府採購信用融資貸款的,或無任何理由不及時還本付息的,以及出現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之一的,除按信用融資借款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河北政府採購辦公室應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應記入供應商“黑名單”,並在河北省政府採購網上公示。

第十三條銀行對符合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供應商,除不可抗力外,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融資額度、貸款事宜。已與供應商簽訂融資額度協定而無正當理由拒絕融資貸款的經辦行,河北省政府採購辦公室將其記入銀行“黑名單”,並向省級銀行反應情況,要求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因採購人或供應商行為造成政府採購契約解除或產生糾紛,致使契約資金不能按時、足額支付的,應由責任方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銀行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收回的,應由責任方按照借款契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出現以上情形河北省政府採購辦公室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各設區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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