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2004年正式更名為“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研究領域和工作範圍由以國有企業為主,擴大到了企業、農村、學校、機關、部隊等各個層面以來,並實現了經費由省財政負擔。

概況

簡稱:河北省政研會,對外名稱:河北省文化建設協會。共有編制4人,現在編人員3名。
2004年正式更名為“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研究領域和工作範圍由以國有企業為主,擴大到了企業、農村、學校、機關、部隊等各個層面以來,並實現了經費由省財政負擔。
近年來,河北省政研會堅持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始終秉承“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理念,牢牢把握“思想庫”、“智囊團”和“參謀”、“助手”的職能定位,堅持以研究為基礎,以活動為載體,以典型為抓手,多方位、多層面、多途徑開展工作,開創了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政研會工作的新局面。
2010年4月,召開了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領導機構。
現任會長:
聶辰席 中共河北省委常委、宣傳部長
常務副會長:
康振海 中共河北省委宣傳部副巡視員
副會長:白石等17人
秘書長:王鳳(女)
副秘書長:王彥斌

章程

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河北省政研會。在對外交往中使用“河北省文化建設協會”(Association For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Hebei China)名稱。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河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按照高舉旗幟、圍繞大局、服務人民、改革創新的總要求,結合河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著力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推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主要原則
(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要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為經濟建設這箇中心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積極引導幹部民眾增強抓住機遇、推動科學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維護安定團結、促進社會和諧的思想意識。
(二)堅持以人為本。要著眼宣傳民眾、教育民眾、提高民眾、服務民眾,把實現、維護和發展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豐富人們的精神世界、增強人們的精神力量、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努力提高廣大幹部民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要求真務實,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要根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我省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
(四)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要強化創新意識,提高創新能力,認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人們思想活動的新特點,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規律,不斷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五)研究活動堅持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套用為主,把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務落實到基層。
第五條 本會由中共河北省委宣傳部領導。
第六條 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黨的建設及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辦理。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石家莊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和推動全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當好省委宣傳部的參謀和助手,為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作用;
(二)組織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深入基層調查了解社會輿情、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三)組織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套用研究;
(四)總結、推廣我省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五)協助有關部門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全省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表彰和獎勵在政研會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全省優秀政研會和優秀政研會工作者。組織推薦全國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優秀政研會和優秀政研會工作者,及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六)加強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
(七)辦好本會會刊和網站,編輯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論文、論著和研究成果;
(八)組織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
(九)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一)省轄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二)省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三)縣(市、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四)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五)社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六)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七)機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八)部隊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九)其他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政研會組織健全;
(三)擁護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長會議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考察、培訓和會議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研究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繳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調整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確認理事會的組成;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省委宣傳部批准。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協商方式,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一般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選。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戰線有一定威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本會常務副會長、會長和省委宣傳部匯報、請示工作;
(三)簽署有關檔案;
(四)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除會長、常務副會長外,實行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制,即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調離原單位或不再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職務自行免除,由原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所在單位另推薦人選繼任,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九條 本會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根據省委決定,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省委宣傳部審批。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置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等有關領導機關審批。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委宣傳部及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委宣傳部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 月 日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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