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和城鎮集體(合作) 經濟組織貫徹執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集體經濟的法規、政策;組織和指導城鎮集體經濟理論研究。(二)調查研究全縣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狀況和相關政策問題,制定全縣城鎮集體經濟發展戰略及規劃;協調解決全縣城鎮集體經濟改革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維護全縣城鎮集體經濟組織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負責指導全縣城鎮集體經濟改革與重組,發展集體經濟控股、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依照(公司法)推進全縣城鎮集體企業公司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全縣集體經濟、合作經濟健康發展。
(四)按照現代產權制度,根據資產的權屬,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城鎮集體資產,防止集體資產流失;依法運營縣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資產,實現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成員單位的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產權轉讓、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核准和備案。
(五)配合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城鎮集體經濟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組織指導城鎮集體企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推進技術進步,協調下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按照黨管幹部有關規定加強黨的建設,對本單位及下屬企業的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進行考核、任命。組織指導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工作。
(八)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