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陽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環境保護部。環保部仍負責擬訂並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協調解決重大環境保護問題,還有環境政策的制訂和落實、法律的監督與執行、跨行政地區環境事務協調等任務

機構職責

汾陽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擬定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全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政策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三)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組織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改工程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五)負責對輻射環境和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參與有關核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跨流域重大污染問題;調查處理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以及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統一指導和推動全市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編制、發布全市環境質量報告和環境狀況公報;負責對全市環境保護資金的統一建

立、監督和管理。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十)組織協調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

(十一)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規範化建設;監督、指導各鄉鎮以及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擬定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局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督查、督辦會議決定的事項;承擔文電、信訪、公眾舉報、機要保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人事勞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建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編制發布環境質量報告,環境狀況公報和環境統計年報;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促進各類學校的環境保護教育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

(二)監督管理股

負責全市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噪聲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請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有毒有害廢物經營許可;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對污染防治設施實施監督管理;指導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建設;審核城市規劃中的環保內容;承辦全市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制定和考核;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擬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達標計畫。貫徹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承辦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轄區內的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組織開展對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檢查活動。

(三)生態科技開發股

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制定生態建設規劃;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組織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指導和推動全市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申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審批;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環境保護設施的“三同時”監督管理及竣工驗收工作;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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