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囚燈

拼音

juéqiúdēng

注音

ㄐㄩㄝˊㄑㄧㄡˊㄉㄥ

引證解釋

亦作“決囚燈”。南唐李後主於佛前燃燈,以其明滅決定罪犯應否判處死刑,故稱。元韋居安《梅磵詩話》卷中:“曾景建《金陵百詠·決囚燈》詩云:‘五詳三覆始施刑,明滅蘭膏豈足憑。可惜當年殺嚴續,無人為益決囚燈。’序云:‘後主聽死囚,然佛燈決之。囚家賂左右竊益膏油,輒得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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