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春[江蘇省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

汪春[江蘇省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
汪春[江蘇省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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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春,女,中國民主同盟盟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副處職)。 2015年5月31日被傳喚,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2015年11月2日,被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28日,無錫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18年8月28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人物履歷

2006年任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無錫市太湖水質監測預警中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無錫市環境保護局新聞發言人。

分管工作

2006年1月起任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最初分管宣傳教育處、環境監測中心站、環境科學研究所,

2009年4月起分管污染控制處、宣傳教育處、環境監測與信息處、環境監測中心站,同年7月起同時分管增設的固廢管理處,

2011年2月起不再分管宣傳教育處、固廢管理處,

2012年9月起分管污染防治處、總量控制處、環境監測與信息處、環保信息中心,

2013年4月起分管污染防治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無錫市排污權交易管理辦公室),

2014年12月起分管污染防治處、環境監測中心站、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中心。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26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無錫市環保局副局長汪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移送司法

2015年6月2日,據江蘇無錫市紀委網站訊息,汪春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經查,汪春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5月31日被傳喚,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撤消資格

2015年9月,撤消汪春無錫市政協委員、常委資格。

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2日,由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汪春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5)錫刑二初字第0001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汪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追繳汪春受賄所得贓款70.9萬元,上繳國庫;查封、扣押在案的灰黑色SONY筆記本電腦1台、白色蘋果筆記本電腦1台、隨身碟(16G)1個、被告人汪春女兒嚴某某下天驕銘邸22棟57-101室房產,由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汪春不服,提起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8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錫刑二初字第00019號刑事判決,即“一、被告人汪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追繳汪春受賄所得贓款70.9萬元,上繳國庫。三、查封、扣押在案的灰黑色SONY筆記本電腦1台、白色蘋果筆記本電腦1台、隨身碟(16G)1個、被告人汪春女兒嚴某某下天驕銘邸22棟57-101室房產,由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二、抗訴人汪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三、追繳抗訴人汪春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1.9萬元,上繳國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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