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縣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縣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縣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縣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二)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縣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傷亡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體系的建設,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協調一般、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
(四)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五)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
(六)組織全縣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七)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擬定全縣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技術示範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