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蓬江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畫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措施,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管轄區域

江門市蓬江區

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江門市蓬江區委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蓬江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蓬江委〔2011〕13號)、區編委《關於印發江門市蓬江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蓬江機編〔2011〕3號)精神,設立江門市蓬江區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加掛江門市蓬江區物價局牌子,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二)研究分析全區經濟形勢及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的對策和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三)指導鎮(街道)、區直部門的經濟計畫工作,指導鎮(街道)制訂經濟發展規劃,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問題的對策;負責經濟體制改革。

(四)貫徹實施國家、省和市投資主管部門頒布的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監測分析固定資產投資狀況,參與籌措重點項目建設資金;審批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審核上報國家、省和市審批許可權的建設項目,審核或審批限額內的建設項目;編制和下達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發布投資信息,引導民間投資方向;擬訂政府投資規劃、計畫,編制下達區級財政性投資計畫。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匯總和分析區域經濟發展的情況;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六)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

(八)制訂區重點項目儲備計畫,對列入計畫的省、市和區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協調、跟蹤、指導、督辦,按時編報重點建設項目完成進度情況;組織重大建設項目的稽查工作;依法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九)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規,擬訂統計工作規劃和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實施,指導全區統計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執行國家和省的統計標準和基本統計報表制度,擬訂適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核算全區(含鎮、街道)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區情區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區情區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區情區力方面的統計數據,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十三)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對外經濟、交通運輸、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十四)組織實施能源、投資、科技、人口、勞動力、城鎮居民和農村住戶、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十五)組織鎮(街道)、區直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和發布制度。

(十六)依法上報區、鎮(街道)、區直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指導統計的基層建設和基礎工作規範化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十七)指導全區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組織指導全區統計人員教育和業務培訓。

(十八)建立並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資料庫系統,指導鎮(街道)、區直部門實施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全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價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並組織實施價格管理辦法、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執行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

(二十)負責價格分析、預測、預警和監控。

(二十一)按照價格管理目錄,管理國家、省和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組織和協調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費用。

(二十二)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和收費的明碼標價;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二十三)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二十四)組織指導民眾性的物價監督活動;受理價格、收費投訴舉報;指導、監督區直有關部門價格、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部門之間、行業之間的價格、收費爭議。

(二十五)承辦區人民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物價局)、市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繫方式

地址:市建設二路18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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