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新會區委、新會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委〔2010〕3號)、《中共新會區委辦公室、新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新委辦〔2010〕1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新會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江門市新會區著作權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江門市新會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與江門市新會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江門市新會區著作權局)合署辦公。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動漫、網路遊戲管理職責。(三)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文物管理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六)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於文化藝術、文物、文化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文化藝術事業,指導、協調藝術創作和藝術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藝術品種,推動各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專業藝術團(隊)組織和業務建設,組織、協調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的生產,指導、管理全區重點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五)開展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負責文化經營活動和新聞出版單位的行業監管,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負責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等民辦機構的監管。
(七)促進全區文化產業發展,依法管理文化市場,協調指導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工作。
(八)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和申報管理工作。
(九)監督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視頻點播以及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的傳播覆蓋,監督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
(十)負責著作權管理和著作權保護工作,負責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印刷複製企業以及網路出版的審核工作,負責區內非營利性刊物的出版審批工作。
(十一)監管出版活動,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監管全區印刷、複製、發行業及出版物市場,打擊侵權盜版行為。
(十二)聯絡、協調、服務和管理區文聯所屬各文藝會社和文藝工作者;組織開展文化藝術活動、文藝創作以及文化系列科研工作。
(十三)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區著作權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統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管理、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紀檢工作;擬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文化藝術系列初級專業資格的評審工作;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二)藝術股(對外文化聯絡股)。
協調指導藝術創作、藝術生產和重大文藝活動;指導文化藝術教育和科研工作;指導、組織和管理文化藝術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涉外、涉港澳台文化藝術交流項目的申報工作;負責對區內各文藝會社和文藝工作者的聯絡、協調、服務和管理;組織、開展文藝創作和評論、學術交流、調研工作;負責編輯、出版文藝刊物。
(三)社會文化股(非物質文化遺產股)。
指導民眾文化工作;指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協調全區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管理、協調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管理、協調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承辦國家、省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及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承人的檔案及資料庫;協調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承擔民族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四)文化市場管理與產業股。
承擔文藝演出、文化娛樂、網際網路文化、動漫、文化藝術品等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承擔文化市場經營項目及活動(含涉港澳商業演出和在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駐場涉外營業性演出)的審核工作;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協調文化產業基地和文化產業集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參與管理文化會展活動。
(五)文物管理股。
指導、管理和協調文物保護工作;指導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協調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全區文物、博物館有關報批、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文物資源調查等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廣播電影電視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廣播電影電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管從事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機構;監管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監管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等公共服務工程建設;指導電影放映,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電影放映工程;開展廣播電影電視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股(區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報刊、出版社和記者證的審核工作;負責出版物發行單位的審批和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的設立、登記、變更、註銷的前置審核及監管工作;負責區直內部資料性和非營利性出版物的出版核准工作;負責著作權管理和著作權保護工作;負責對音像製品和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承擔區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開展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區社會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協調重大執法任務和執法工作;依法開展文物保護方面的執法工作;查處演出和娛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行為;查處圖書、報刊、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查處盜版侵權行為;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監督檢查職能等;承擔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區著作權局、區文聯)機關行政編制16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8名。其中:局長(主席)1名、副局長3名、文聯副主席(副科職)1名、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隊長(副科職)1名,正副股職領導職數10名(含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副隊長2名)。
工勤崗位普通雇員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