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高速公路因下列情形引發的交通擁堵處置工作:
(一)雨、雪、霧、冰凍等惡劣天氣;
(二)地震、洪水、塌方等自然災害;
(三)交通事故或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等狀況;
(四)道路施工等工程建設。
第三條 建立統一、高效、分級負責的指揮機制,按照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等因素,實行快速、有效處置。
(一)在省政府領導下,成立省高速公路保暢通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保暢通工作,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警、消防、安監、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等組成。
(二)根據路網布局,省指揮部下設若干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依託交警支隊、路政支隊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等組成,在所屬區域內具體負責指揮現場處置工作。
1?因發生雨、雪、冰凍、塌方、地震、洪水、道路施工等因素導致高速公路受堵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作為現場指揮部牽頭單位,交警、路政等相關部門配合。
2?因霧天能見度低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或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等因素導致高速公路受堵的,由交警部門作為現場指揮部牽頭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路政和安監等相關部門配合。
當現場處置工作完成後,事發路段是否具備安全通行條件,由現場指揮部牽頭部門商有關配合單位確定或報上一級指揮部確定。
(三)各級指揮部應當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聯動協調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現場指揮部在及時上報事件信息的同時,必須立即對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全力防止事件損害後果擴大。
(五)當事態比較嚴重時,現場指揮部應當迅速報告省指揮部,由省指揮部統一指揮。
第四條 有關單位要按照下列要求,加強救援物資儲備和調度工作。
(一)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路網布局在交通便利、貯運安全的區域,特別是交通安全重點路段設立倉儲設施,有計畫地做好瀝青、砂石、麻袋、草袋、工業鹽等搶通物資和多功能養護車、鏟雪車、平地機、裝載機等專用搶通設備儲備,並加大重點防備路段的倉儲量。
(二)路政部門應當督促清障施救單位備齊防滑鏈、牽引繩等救援裝備和發光提示牌、警告標誌、導流信息板、反光錐桶等交通誘導設備。
(三)各級指揮部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調度準備工作。建立倉儲點之間的物資支援、調用機制和預案,包括指揮調用機制、運輸工具、應急線路。在應急狀態下,實施就近調用、鄰近支援。必要時,現場指揮部可以協調當地政府提供救援物資。
第五條 事件發生後,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道路管制和事件救援保障工作。
(一)根據事件處置需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迅速開啟全省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及龍門架電子顯示屏,進行預警提示和交通誘導;提供安全提示、實時路況諮詢和繞行路線指引等服務;積極開展融冰除雪等工作,確保車輛能夠安全通行。
(二)在收費站車輛擁堵達500米以上,收費站點應當立即啟動簡易收費程式;滯留現象一時無法緩解的,應當應予以免費放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
(三)公安交警部門應當結合天氣變化、路面情況等因素,適時採取限制通行、分流疏導、警車帶道等措施進行交通管制,提前在適當路段或者場所設定明顯的交通標誌,並保障高速公路救援人員、物資、裝備、車輛優先通行。
(四)路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實施交通管制,督促清障施救單位迅速出動吊車、清障車,清除故障或事故車輛。
(五)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按照指揮部要求,提供相應保障力量,做好後勤、救護及善後工作。
(六)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具體情況和指揮部指令,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除承擔本專業搶險救援任務外,應當根據需要和指揮部的指令,支援其他搶險救援工作。
(七)宣傳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電視台、報紙、廣播電台和網路媒體加大對高速公路通行信息的發布,加強對公眾的引導。
第六條 在突發事件處置中,有關部門和人員因玩忽職守致使公眾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