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醫用特殊材料價格管理,進一步規範其收費行為,根據《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計價格[2001]2020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研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對社會開放的各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可另行計費的醫用特殊材料均為《江西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中“除外內容”和“說明”所規定的品種。其他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所消耗的一般性衛生材料(如藥品、試劑、醫用消耗品,手術中所需的常規器械和一次性無菌巾、消毒藥品、沖洗鹽水、一般縫線、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和手術衣褲、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種一次性手術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價時已列入新項目價格中,一律不得另行收費。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可另行收費的醫用特殊材料,應按購進價加規定的進銷差率核計零售價格,即購進價1000元(含)以下的,進銷差率為5%;購進價1001元~5000元(含)以下的,進銷差率為3%;購進價5001元以上的,進銷差率為1.5%。各醫療機構應嚴格按市場供求狀況及時調整醫用特殊材料零售價格。
第五條 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必須增加新的醫用特殊材料(包括“除外內容”未明確具體品目的),醫療機構應在使用前三個月,按規定程式報批(報批時間為每季度末)。經批准後,在全省統一執行。凡未按規定要求報批的不得收費。省級醫療機構報省發改委、省衛生廳批准,市縣醫療機構由設區市物價局、衛生局報省發改委、省衛生廳批准。
申報新增醫用特殊材料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醫療機構申請新增醫用特殊材料報告;
(二)新增醫用特殊材料申報表;
(三)與醫用特殊材料相關的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表;
(四)醫用特殊材料目前市場價格資料等。
第六條 醫療機構購入醫用特殊材料應按照政府採購辦法的規定實施。
第七條 在使用醫用特殊材料前,醫療機構應向患者說明所需醫用特殊材料的性能和價格,患者有權決定使用何種檔次的醫用特殊材料。
第八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價格主管部門、江西省衛生廳依其職能解釋。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一律自行廢止。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