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方針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的農業保險制度,規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推進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根據財政部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各級財政對農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的特定品種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的農戶、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的補貼。
第三條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保費補貼等調控手段,協同農業、林業、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引導和鼓勵農戶、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加保險,積極推動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
市場運作是指農業保險業務以經辦機構的市場化經營為依託,經辦機構要重視業務經營風險,建立風險預警管控機制,並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防範和化解風險。
自主自願是指農戶、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經辦機構、財政部門等有關各方的參與都要堅持自主自願。
協同推進是指保費補貼政策要同農業信貸、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引導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不斷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
第二章 補貼範圍
第四條財政部門提供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為促進“三農”發展有重要意義的作物和品種,包括:
(一)能繁母豬、奶牛、育肥豬等養殖業品種;
(二)水稻、棉花、花生、油菜、柑橘等種植業作物;
(三)森林(公益林和商品林)。
第五條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由中央、省、市、縣財政部門分險種、按比例承擔。具體補貼比例,按照《江西省種養業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方案》、《江西省林業保險試點實施方案》等規定執行。市、縣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保費補貼比例,也可動員龍頭企業為農戶承擔部分保費。投保農戶根據應該承擔的比例繳納保費。
第三章 資金預算編制管理
第六條 建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預決算制度。省財政廳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省財政預算。市、縣本級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市、縣財政部門預算安排。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第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本著自主自願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上報保費補貼申請。設區市財政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交下一年度保費補貼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年度農業保險開展的基本情況,包括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經營主體、主要險種,以及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二)下一年度農業保險工作計畫。包括擬開展的農業保險品種、種植面積(牲畜存欄)、投保規模、保障金額、風險責任和費率等,以及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相關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保費補貼計畫。根據下一年度農業保險工作計畫和現行政策,對擬開展的農業保險險種,測算各級財政應承擔的保費金額,編制保費補貼年度計畫,填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見附屬檔案1)。省財政廳審核後,安排省級財政下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並向財政部申請下年度中央財政保費補貼。
第八條 設區市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農業保險工作計畫,在申請保費補貼時或最晚至次年3月上旬,按規定格式向省財政廳提交資金承諾函(見附屬檔案2),確認本級和所轄縣級財政承擔的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全部到位。
第四章資金預算執行管理
第九條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中央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由省財政直接支付到市縣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特設專戶。公益林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由省財政直接支付到省級保險經辦機構。每年一季度,省財政對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進行清算,並將當年中央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按全年預計保費補貼的60%預撥。下半年,省財政根據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和預撥情況,將剩餘的保費補貼資金予以撥付。
第十條 縣級保險經辦機構原則上每兩個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農業保險保單簽訂情況,提出保費補貼資金申請。縣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將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撥付到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拖欠。同時,應將審核保單情況、資金檔案及撥付憑證複印件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設區市財政部門應隨時掌握所轄縣(市、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編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財政部門)》(附屬檔案3-1)和《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執行情況表》(附屬檔案3-2),每半年一次(當年7月上旬和次年2月上旬)報送省財政廳。同時,應督促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匯總分析農業保險經營情況和保費補貼情況,編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保險公司)》(附屬檔案4),每半年一次(當年7月上旬和次年2月上旬)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年度執行中,如因實際承保數量超過預計而出現補貼資金不足時,設區市財政部門應在9月底以前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對於9月底以後發生的補貼資金缺口,可在向省財政廳上報保費補貼資金決算時一併提出申請。中央財政應負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向財政部申請。省、市、縣財政應負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分別由本級財政及時安排補足。保費補貼資金結餘時,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於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對上年度的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年度決算,由設區市財政部門匯總後上報省財政廳;並就上年度農業保險開展情況提交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主要險種、投保規模、投保率、風險狀況、經營結果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省財政廳將定期對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保費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績效考評,並作為調整下一年度保費補貼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市縣財政部門、經辦機構騙取、挪用保費補貼資金的,一經發現,省財政廳將責令其改正,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省財政廳印發的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檔案中的內容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