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部門和單位,具體指省直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省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省人民政府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中央駐贛單位(以下統稱部門)。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把統計工作的發展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有關統計工作經費,逐步實現統計工作的規範化、現代化。
第四條 部門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或指定綜合統計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綜合統計人員,指定綜合統計負責人,履行綜合統計職能。
第五條 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在統計業務上受省統計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及其管轄系統內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調查活動,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
(二)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本部門各職能機構及其管轄系統內企業事業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情況,開展統計執法檢查。
(三)根據國家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的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門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總體方案,管理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上級機關和省統計局報送和提供本部門統計資料,會同有關職能機構對本部門執行政策、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
(五)加強本部門統計工作的科學研究,制定部門信息化規劃,組織指導本系統(行業)的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建立和完善各項統計工作制度,保障本系統(行業)統計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六)管理本部門各種統計資料。依法核定本部門公布的統計信息。
(七)加強統計隊伍建設,有計畫地對本部門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職業道德教育;進行統計理論和實踐技能、計算機、網路、資料庫以及統計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組織本系統統計人員參與統計繼續教育;負責組織本部門統計人員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負責對本系統(行業)統計人員進行考核和獎勵。
第六條 部門綜合統計機構負責人(以下簡稱統計負責人)是代表本單位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主要責任人員,其名單應當報省統計局備案。
第七條 部門應組織本部門統計人員參加省統計局召開的統計工作會議、統計業務和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現代信息技術條件下依法統計的能力。
第八條 部門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調換統計人員應當先補後調。部門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徵求本部門統計負責人的意見;統計負責人調動後,應當及時報省統計局備案,並指定合適人選,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第九條 部門統計機構應建立統計執法定期檢查制度,對本部門管理的單位開展定期統計檢查工作,檢查時必須有2名以上統計檢查員參加,並出示《統計執法檢查證》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
第十條 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制度。各部門應遵循科學、合理、實用的原則,根據統計報表中主要統計指標的數據來源設定統計台賬。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審核評估制度。各部門應對基層統計報表中指標填報的完整性、準確性、邏輯性進行審核,對綜合統計數據要進行評估,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報送制度。各部門應按照《江西省省直部門和單位統計數據報送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本部門統計數據報送制度,把各項報送任務落實到處室和人,按時向省統計局相關處室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統計數據發布制度。各部門發布部門統計數據前,應當及時報省統計局備案。發布涉及全省性的社會經濟統計資料,須經省統計局核准,方能發布。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將統計資料輸入計算機網路,以及出國攜帶或對外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時,均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建立統計資料管理與保密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包括統計資料檔案保存、統計資料保密、統計資料交接等內容。各部門應對統計報表、重要統計檔案、重要會議材料、統計調查分析資料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統計資料及相關資料,按照《江西省檔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立統計檔案,統一歸檔保管,以便於查閱。進度統計資料保管期限為三年,年度統計資料永久保存。各部門還應建立統計資料交接制度,遇機構變動、人員調整,對所保管的統計資料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防止丟失和損毀,確保統計檔案資料連續完整。
第十五條 積極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加快統計信息網路及套用平台建設,改進統計信息傳輸手段,按照統計工作現代化的要求,為本部門統計人員配備必要的網路傳輸設備,提高統計信息的時效性和統計工作效率,為統計信息資源共享創造技術條件。逐步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和管理的現代化,並根據統計信息化發展的需要,及時改善統計人員的工作條件。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本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檢查制度。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內部各職能機構統計工作規範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統計局對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實行檢查制度,並將對統計工作規範化的檢查列入對部門統計工作考核內容。省統計局有計畫地對省直各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達不到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省統計局對其提出明確的指導建議,要求其整改,限期達到規範化要求。
第十八條 市、縣兩級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由江西省統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