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

江西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範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防止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生產,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範企業勞動定員管理的若干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216號)要求,為有效規範全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工作,江西省於2006年11月9日制定印發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最佳化礦井採掘布局;改革採煤工藝,提高機械化水平,提高全員工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員標準,嚴格勞動定員管理,滿足安全生產需要,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保證安全生產的原則。

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編制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符合煤礦客觀實際,反映出合理和相對穩定的生產勞動組織結構及其變化,減人提效,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二)“以人為本”的原則。

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編制必須立足於努力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最佳化勞動力配置,挖掘各工種內部潛力、提高工時利用率,合理減少工人作業時間和降低工人勞動強度。

(三)嚴格按定額定員管理的原則。

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編制必須對凡有定額標準的作業項目都要按定額編制定員,凡是能夠計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組或工種崗位都要有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實行定額定員管理,充分調動和提高工人勞動生產積極性,合理節約勞動生產力。

三、工作制度

(一)專人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制度。

煤礦企業應明確專人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專職做好企業勞動定員標準編制及組織實施等工作。

(二)制定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勞動定額定員管理的規定及本實施辦法的要求,制定科學、合理、平均先進和可操作的企業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將勞動定額定員落實到礦井的每個工作崗位。煤礦企業制定的勞動定額定員標準每2~3年應修訂一次。

煤礦在遇有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生產設備和機械化程度發生重大改變、生產工藝和技術操作方法發生重大改進,以及發現勞動定額定員存在較大問題時,應及時予以修訂企業勞動定額定員標準。

(三)嚴格落實勞動定額定員標準。

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企業勞動定額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嚴格按定員組織生產。煤礦企業對生產礦井、生產礦井對生產區隊要層層建立勞動定額定員考核辦法,並將考核結果納入獎懲內容。

(四)健全完善有關工作制度。

煤礦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制訂和完善勞動定員管理工作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切實做好勞動定員原始記錄、入井人員考勤和統計分析等工作,確保勞動定員標準得到認真貫徹落實。

四、具體要求

(一)控制入井人數

省屬國有煤礦每個採區範圍內每班作業人員不得超過100人,其中每個回採工作面範圍內每班不得超過50人。市、縣屬煤礦和鄉鎮煤礦,按照批准的礦井核定生產能力,能力4~9萬噸(含9萬噸)的礦井,每班每萬噸年生產能力不得超過7人;若市、縣(區)政府規定的礦井最大單班下井人員限額數低於每班每萬噸年生產能力7人時,則按市、縣(區)政府規定的限額數執行。能力9萬噸以上(不含9萬噸)的礦井,每班最大下井人數按市、縣(區)政府規定的限額數執行。地面輔助工種的人員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井下作業人員數。

(二)控制采、掘工作面個數

煤礦在一個採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和4個(含4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逐步推行一個採區一個回採工作面、二個掘進工作面的生產作業方式。

(三)嚴格定員定崗

煤礦建設工程項目設計單位要嚴格執行《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最佳化設計,科學核算井下勞動定員。煤礦採區設計要做到系統完善、布置合理,簡化生產系統,減少用人環節。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批准的核定生產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產計畫和勞動定員,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做到均衡生產。煤礦企業在編制勞動定員標準時,要將人數落實到井下采、掘、機、運、通等各個環節、各個崗位;凡是能夠計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組或工種崗位都要有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實行定額定員管理。嚴禁兩班交叉作業。除帶班人員、要害崗位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以外,嚴禁其他人員在采、掘作業現場交接班。

(四)最佳化勞動組織和人力資源配置

煤礦企業應最佳化勞動組織,合理安排隊、組編制,減少管理層次,減少工作環節;逐步實行四班六小時工作制。

(五)推行井下人員管理監測系統

煤礦企業應利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加強入井人員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員管理監測系統,及時準確掌握入井人數和入井人員的工作區域。將煤礦井下人員管理監測系統納入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信息管理網路系統。

(六)實行“限員掛牌”制

煤礦企業要實行“限員掛牌”制,煤礦在井口、採區及采、掘工作面現場要設牌板,真實標明核定的每班作業人數和實際每班作業人數。

五、監督管理和監察

全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工作由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會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進行監督管理。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加強對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工作的監管、監察,對監察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煤礦企業、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監察意見;對超勞動定員組織生產的煤礦要依照國務院令第446號、省政府令第141號嚴肅查處。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將新建、改擴建礦井勞動定員的審核作為安全設計方案、安全設施審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對不按規定核算井下勞動定員的工程項目不予審查通過,對不按核定的勞動定員組織生產的不予驗收通過。

省屬煤礦的勞動定員標準由省煤炭集團公司組織各礦務局(礦業集團)、省屬煤礦企業制定,報省煤炭行業管理辦公室備案。設區市屬煤礦制定的勞動定員標準報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縣屬煤礦和鄉鎮煤礦制定的勞動定員標準報縣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煤礦企業變更和修改勞動定員標準後,應按上述程式報相應的煤炭行業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煤礦企業制定的勞動定員標準在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的同時,應抄報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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