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模具工業協會

江西省模具工業協會於一九八四年九月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是全國較早成立的協會之一。

協會簡介

江西省模具工業協會於一九八四年九月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是全國較早成立的協會之一。
本會宗旨:是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服務,加強與各省市模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把會員單位組織起來,統籌規劃,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加速模具行業的技術進步,促進模具標準化,專業化,商品化生產,提高模具的質量、設計和製造水平以及模具行業的管理水平,提高模具行業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效益,推動我省模具工業的發展。
協會現有會員266人,團體會員單位74個,洪都航空工業集團公司、昌河飛機製造公司、江西鳳凰光學儀器集團公司、江鈴汽車工業集團公司、南昌大學、南昌航空工業學院、華東交通大學、南昌工程學院、南昌市經貿委、江西省機械科研所、江西省科學院套用物理研究所都是本協會的副理事長單位。

協會章程

江西省模具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西省模具工業協會(簡稱江西模協)英文名稱為JiangXi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JD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模具行業及與模具行業有關的企業、研究院所、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按自願原則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模具行業、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全心全意為會員和政府服務,維護國家和會員的利益,把會員組織起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我省模具工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五條 本會是經民政廳核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西省科學院。本會接受省民政廳、中國模協的業務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接受江西省科學院的代管。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南昌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1.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行業現狀,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政策和戰略目標,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2.研究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3.協助有關部門制訂、修訂和宣傳、貫徹模具標準和技術檔案,不斷提高模具工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標準化、專業化、國產化、商品化水平。
4.組織建立本行業技術經濟信息網路,蒐集整理國內外有關技術經濟信息資料,分析研究並進行交流,提供信息服務。
5.開展行業價格、稅收、資金、信貸等情況的調查研究,進行國內外模具市場的調查預測,培育模具市場,協調模具出口價格,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開展技術諮詢,組織舉辦模具及相關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交流推廣模具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及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
7.溝通行業內外交流渠道,組織開展國內外模具行業的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8.組織模具技術工人、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出國考察、學習,開展行業人才交流,不斷提高模具企業職工素質。
9.開展行業技術、質量、價格等的論證、認證和仲裁工作,組織行業產品評定、表彰、獎勵等活動。
10.根據行業需要,創辦有利於協會工作和行業發展的經濟實體,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資料。
11.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模具企業以及與模具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具備第九條所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依法取得團體法人資格的本省工業城市的地方模具協會,自願申請,可成為本會社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所從事的業務應該與模具生產有關;
(四)個人會員應是在模具生產、技術及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經驗和水平、熱心行業工作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對本會工作監督、建議和批評權;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和交辦的工作;
(四)提供行業調查及統計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如果兩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不按期、按規定繳納會費,按自動退會論處(含理事、常務理事、協會領導等人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通過聘請本會顧問和名譽職務名單;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按民政部規定執行,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每屆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和秘書處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本會副理事長應對自己主管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負全部責任;對自己所在地區的模具工業發展負指導、組織、協調的責任。各專業委員會擇優掛靠。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技術服務、諮詢、展覽等各項業務活動的合法收入及自辦經濟實體上交的收益;
(三)政府給予的資助;
(四)個人、團體、單位及會員的捐贈和贊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根據上述原則,本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本會工作人員和特邀人員的報酬及旅差費;
(二)本會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三)為執行本會任務,開展各項活動的支出;
(四)資料、刊物的印刷和購買專業書籍的支出;
(五)外事活動經費,參加國際組織應繳納的會費;
(六)對為協會作出卓越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的獎勵支出;
(七)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其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9日江西模協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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