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
贛教法字【2009】2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我廳對所有現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項目進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教師隊伍類)
(一)行政法規
1、教師資格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細化標準:
無具體幅度,不細化。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細化標準:
無具體幅度,不細化。
(二)部門規章
2、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辦手續或停止其舉辦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活動。
細化標準:
1、對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培訓機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辦學條件符合要求,但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培訓機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3、辦學條件不符合要求,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培訓機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停止其舉辦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活動。
3、中國小校長培養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經評估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止中國小校長培訓工作。
細化標準:
1、經評估達不到中國小校長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2、經評估達不到中國小校長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在限期改正期內仍未改正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培訓。
第二十二條 對未經批准自行設立、舉辦中國小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國小校長培訓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細化標準:
1、對辦學條件符合要求,但未經批准自行設立、舉辦中國小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國小校長培訓班的組織或機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2、辦學條件不符合要求,又未經批准手續自行設立、舉辦中國小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國小校長培訓班的組織或機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培訓。
4、《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細化標準:
1、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
2、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