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教育民生工程(以下簡稱“工程”,下同)項目的建設,保證我省教育民生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民生工程的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為擴大政府服務,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社會和諧建設和教育事業的發展,而實施的教育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教育民生資金是指各級政府部門安排的用於民生工程的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政府性基金等。教育民生工程資金按其用途可分為基本建設類資金和補助類資金兩大類。
第三條 省教育廳成立全省教育民生工程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辦公室(簡稱督查辦公室,下同),設在廳發展規劃處,由廳監察室、財務處、省審計廳教育審計處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充分發揮省教育基建研究會技術人員的作用,對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
第四條 廳督查辦公室全面負責組織實施我省“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工作,協調監察、審計、安全監管等政府相關部門,建立高效的“工程”建設監督體系,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
第五條 “工程”項目學校要建立工程檔案,及時組建內部監督小組,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積極配合各級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督查辦公室工作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情況接受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管部門、施工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方式及程式
第七條 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
(一)對教育民生工程建設項目的重點環節派出人員專門監督;
(二)教育民生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實施隨機監督檢查;
(三)根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抽調人員進行交叉檢查或專項檢查。
第八條 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的程式
(一)監督檢查小組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後,要填寫監察日誌,並向督查辦公室提交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二)監督檢查小組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或處理意見;
(三)對整改的事項進行複查驗收;
(四)教育民生工程建設項目完成後,督查辦公室向廳提交全過程監督報告。
第三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九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工程”建設的規劃制訂、質量管理、資金管理、組織管理以及工程實施的各個環節等。
第十條 對“工程”規劃制訂、年度項目預算(計畫)落實情況的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工程”規劃是否符合可行性報告及綜合防災方案的要求,是否與有關專項工程相銜接,是否重點突出;
(二)年度項目預算(計畫)是否及時下達;
(三)是否存在未履行報批程式而隨意調整“工程”規劃和年度項目預算(計畫)的情況;
第十一條 對“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落實質量管理責任制;
(二)是否建立設備材料質量檢查制度;
(三)是否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現場工程質量自檢、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質量預檢、復檢制度;
(四)是否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監理大綱並嚴格履行監理職責;
(五)是否達到竣工驗收標準,是否出現過重大質量事故;
(六)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是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目標管理措施;
(八)是否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九)是否滿足文明施工要求,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二條 對“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管理的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建立健全“工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工程”專項資金撥付是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是否按照工程進度撥款;
(三)“工程”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套取“工程”專項資金,虛列“工程”專項資金支出、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等情況;
(四)是否及時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否對“工程”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五)對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是否按照程式採購;
(六)按照政策規定,上級下達的教育民生工程投資計畫是否足額批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等情況,按規定應配套的資金,地方政府是否配套到位;
(七)結餘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對“工程”項目組織管理的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項目實施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實行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
(二)“工程”項目學校是否及時成立“工程”管理機構,制訂資金使用及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現行工程建設規范和強制性標準,建立工程質量監督巡查制度,並將巡查情況記錄備案,發現問題,是否及時整改到位;
(四)是否按照國家有關建設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建設檔案。
第十四條 對“工程”項目組織實施的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工程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汶川地震災後重建學校規劃建設設計導則》規定,是否避開洪澇易發區,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堰塞湖、蓄水池、尾礦壩、儲灰庫下游危險區域等;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報批程式是否符合規定,審批是否符合許可權、規範、及時;
(三)勘察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勘察檔案是否經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四)是否按規定和程式進行招投標,是否存在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情況;
(五)設計單位和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執業資格,設計是否執行了相關標準規範,並滿足科學、合理、安全、節約的原則,是否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設計變更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
(六)施工單位和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執業資格,是否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現場是否採取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嚴格按照經審查的施工圖和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進行施工,是否存在肢解發包、違法分包、轉包等現象;
(七)監理單位和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執業資格,是否按照監理規定的要求開展工作,監理日誌和監理報告是否詳盡、真實;
(八)竣工驗收程式是否規範,主要結論和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建設項目檔案是否完整並按規定移交存檔,是否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民生工程建設項目是否達到了設計能力,工程完工投入使用,是否取得了預期的社會效益。
第十六條 其他應檢查的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被監督檢查單位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教育民生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制訂具體的監督檢查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