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檔案的通知

《江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檔案的通知》是一則檔案,文號贛府發[2000]44號。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2000]44號
【發布日期】2000-12-03
【生效日期】2000-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檔案的通知

(2000年12月3日贛府發〔2000〕44號)

省政府各部門:
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求精簡會議和檔案,最近國務院又專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檔案的通知》(國發〔2000〕30號),對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要求各地參照通知精神作出相應規定。為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00〕30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精簡會議和檔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下決心解決會議和檔案多的問題
(一)高度重視會議和檔案多的問題。省委、省政府對精簡會議和檔案一直非常重視,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會議和檔案仍然偏多,有的部門一年多次召開全省性會議,有的會議與會人員較多,一些應由部門召開的會議要求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甚至有的未按規定報批就召開會議;一些應由部門自行發文的事項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有些公文照抄照轉。會議多,檔案多,既造成浪費,也使不少機關和領導幹部陷入“文山會海”,不能集中精力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同時也助長了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文牘主義,影響了機關的工作效率,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省政府強調,要認真對待會議多、檔案多的問題,堅決改變這種狀況。
(二)要從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的高度抓好會議和檔案的精簡工作。要充分認識到精簡會議和檔案是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需要,是樹立務實高效行政新風的需要。要把精簡會議和檔案作為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措施,下決心把會議和檔案過多的問題解決好。省政府機構改革後,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屬於部門職能的工作部門要認真負起責任,切實做好,不可推諉和把矛盾上交,以利於省政府領導集中精力想大事、議大事、抓大事。要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把工作重點放在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加強調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上,堅決糾正那種“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的形式主義做法。要積極利用現代通信和技術手段開展工作,加快實現辦公自動化的步伐,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部門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帶頭做好精簡會議和檔案的工作,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把會議和檔案精簡下來。

二、切實加強管理,大力精簡會議
(一)大力減少會議次數。召開會議要講求實效,解決實際問題,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各部門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因特殊原因確需超過的,在報批時要說明理由。部門內部冠有“江西省”字樣、代表省政府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內設執法機構,可以召開全省性會議,但必須經部門領導集體研究同意,從嚴控制;其他內設機構一律不得召開全省性會議。
(二)儘量壓縮會議規模和會期。凡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一般開到設區的市,與會代表一般控制在50人以內;因特殊情況需開到縣(市、區)的須詳細說明理由並報經批准,與會代表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內;工作人員不能超過會議代表的10%;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不含報到時間)。部門內部冠有“江西省”字樣、代表省政府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內設執法機構召開全省性會議,與會人員一般不超過50人,會期不超過1天(不含報到時間)。
(三)嚴格控制會議規格。各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應由部門召開會議,工作涉及幾個部門的,應由幾個部門聯合召開,不得要求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確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應報經批准,會務工作由部門負責。一般不要邀請省政府領導出席部門會議和為會議發賀信、題詞、頒獎或接見會議代表,減少領導事務性活動。嚴格限制邀請市、縣(區)政府負責人參加會議,確需邀請的要報省政府審批。
(四)認真執行會議審批制度和會議經費管理規定。各部門要在會議預定召開15天之前,將召開會議的請示(含開會理由、會議內容、會期、地點、規模、規格等)報送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程式辦理。未經批准的全省性會議一律不準召開。部門內部冠有“江西省”字樣、代表省政府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內設執法機構召開全省性會議也要在會議預定召開15天之前,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會議經費嚴格按《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贛財文字〔2000〕114號)執行。
(五)改進會議方式,提高會議效率。凡屬一般部署工作、表彰先進等方面的會議要儘量利用電視電話等現代通信和技術手段召開,如條件具備,有些可以直接開到基層,避免層層開會,層層傳達。
(六)大興勤儉之風,反對奢侈浪費。不得超標準使用會議經費,不得擠占其他經費,不得攤派和轉嫁經費負擔;不得發放會議紀念品;儘量減少到外地開會,不得到廬山風景名勝區開會;不得在會議期間或會議前後組織公款旅遊;不得到涉外高級賓館開會,會議場所要儘量安排在機關內部招待所和會議室。

三、認真貫徹《江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簡檔案
(一)要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上下功夫。各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把本部門的發文總量減下來。
(二)要嚴格控制重複行文和不必要的行文。各部門發文必須注重實效,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審核把關,能不發的檔案,堅決不發。對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已發的檔案,部門如沒有具體貫徹意見的,一般不要轉發;在《江西日報》、《江西政報》上全文刊登的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檔案,一般不再予以翻印。對會議議定事項要認真執行,會議的總結報告、領導講話一般不以檔案的形式轉發或印發。凡是能用口頭、當面協商或利用現代通信手段以及原件批回等方式解決的事項與問題,不必行文。
(三)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行文規則行文,控制發文升級。凡本部門許可權範圍內能夠解決或通過部門間協商能夠解決的事項,一般不要行文請示省政府;凡本部門發文或幾個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各部門需要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國務院有關部門,不得要求省政府代呈代轉;國務院部門主送省政府部門的檔案一律由省政府部門辦理,各部門不得要求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成立省政府非常設機構發文,除正副職由省政府辦公廳發文外,其他成員及其調整均由非常設機構自行發文。各部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均由主辦部門行文通知,通知中冠以“經省政府批准”字樣。
(四)要嚴格控制向下級政府發文。各部門除與下級政府商洽工作、徵求或回覆意見外,一般不得向下級政府正式發文。經省政府授權,部門可以向下級政府正式發文,文中冠以“經省政府同意”字樣。
(五)要嚴格控制部門內設機構發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其他的不得對外正式行文。部門內部冠有“江西省”字樣、代表省政府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內設執法機構,可以對外行文,但必須嚴格限定在職責範圍內。各部門要加強對內設機構發文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擅自對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銷。
(六)要積極做好公文協商會簽工作。部門在辦文中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得推諉。重要事項,主要負責人應出面協調。各部門要實行公文辦理AB制,堅決杜絕人走文停現象的發生,協商會簽辦理的公文,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將明確意見返回主辦部門。
(七)要認真做好各種簡報的清理、整頓工作。各部門應大力壓縮簡報的種類、數量和傳送範圍。部門編髮內部簡報特別是新設機構以及個別部門確因工作需要擬新辦內部簡報,必須嚴格按照省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原則上只能辦一種內部簡報;部門內設機構不得辦內部簡報。簡報的內容要言之有物,實事求是,反對空話套話,力戒形式主義。要儘量利用信息報送渠道反映情況,凡可以通過網路傳遞的,不再以紙質形式傳遞。

四、加強監督檢查,狠抓工作落實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精簡會議和檔案的工作,嚴格把關,從源頭上控制和解決“文山會海”問題。各部門應於每年1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召開全省性會議和印發檔案的情況向省政府作出專題報告。省政府辦公廳要對各部門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知精神,對本地區精簡會議和檔案的工作,作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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