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度試行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建立“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政府監控指導”的企業工資分配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資指導線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企業工資分配進行巨觀調控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促進企業依法自主分配的重要手段,是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依據。政府通過發布並實施工資指導線,引導企業在生產發展、效益提高的基礎上依法自主確定工資水平和工資增長幅度,加強對社會平均工資和行業、企業之間工資分配關係的調節。
第三條 工資指導線適用於本省境內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
第四條 制定工資指導線應遵循的原則:
?1、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和對工資增長的總體要求,堅持工資總額增長低於經濟效益增長、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的原則。
2、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工資指導線包括本年度企業工資水平增長基準線、上線 、下線。基準線是政府通過巨觀調控要求實現的企業貨幣工資水平平均增長幅度;上線是企業貨幣工資水平增長的最高幅度;下線是企業貨幣工資水平增長的最低幅度。
第六條 工資指導線的制定以江西省年度社會勞動生產率(人均國 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主要依據,同時綜合考慮國家巨觀經濟形勢與政策及本省城鎮就業狀況、勞動力市場價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關因素。工資指導線採用“年度貨幣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形式。
第七條 工資指導線的基本內容
?1、對上年度本省巨觀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狀況的簡要分析。
?2、對本年度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預測。?3、對本年度工資增長的建議。
第八條 工資指導線的運行
?1、企業應根據經濟效益情況,依法自主確定運行區間:
?(1)經濟效益較好、工資利稅率、勞動生產率高於或與同行業平均水平相當的企業,工資增長在基準線和上線區間幅度內運行。其中,工資水平偏高、工資增長過快的壟斷性行業和企業,工資增長要從嚴控制。
?(2)平均工資水平較低、經濟效益一般或政策性虧損的企業,工資增長可在下線和基準線區間幅度內運行。
?(3)經濟效益差、人工成本水平高以及非政策性虧損的企業,工資增長可在下線幅度內運行。
?2、企業應根據工資指導線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尚未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企業,依據工資指導線確定工資分配,並積極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3、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企業應根據工資指導線的要求,在生產發展、效益提高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工資分配。
第十條 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內部工資分配自我約束機制,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正常增資辦法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同時要加強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約束,使本企業工資增長和經濟效益增長相適應。
第十一條 工資指導線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擬定,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授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布。
?工資指導線一般每年發布一次。各設區市不再另行制定工資指導線。
第十二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依據工資指導線,制定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指導意見,引導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合理增長。
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指導,對企業工資增長情況進行動態監控、預測,及時調控。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可對工資指導線的執行情況實行監督,發現企業違反工資指導線制度的,可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並要求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系指勞動者全部工資性收入,並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口徑統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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