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江蘇省體育總會工作職能主要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規定,認真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 負責管理監督各體育社團、俱樂部、行業協會的資格審查、組織體育骨幹的培訓工作,指導老年人、職工、農民、婦女、殘疾人開展各類形式的體育競賽和全民健身活動;指導各單項運動協會的業務工作,配合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競技體育、民眾體育工作。聯合有關部門舉辦國際、全國、全省和地區間之間的民眾性體育交流活動;組織開展體育理論、運動技術等專題研究和推廣,促進體育社會化;組織和發動各體育社團,發展體育產業,培育體育市場,開發無形資產,興辦經濟實體,促進全省體育產業化健康有序的發展。
目標任務
進入2011年,江蘇省體育總會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一是不失時機地推進體育總會“三化”、“五有”建設工作再上新台階, 力爭“十二五”期間有20個以上省屬體育社團、100個以上市級體育社團、200個以上縣級體育社團實現“五有”目標任務。二是在不斷完善評估考核機制的基礎上,著力營造爭先創優的良好工作氛圍,認真制訂《江蘇省體育社團建設評估辦法》和《江蘇省市級體總秘書處工作考核評估辦法》,到“十二五”末,3A級以上省屬體育社團要達到15個以上、市級體育社團要達到100個以上,縣級體育社團要達到150個以上。三是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著力推進縣級體育總會工作和基層體育社團改革發展,加快推進體育社團組織網路建設,積極推行會員制、履行會員登記註冊制度,完成體育社團會員基礎統計工作,全省各級各類體育協會註冊團體會員8097個,註冊個人會員71.33萬人。 四是加強體育社團自身建設,著力提高體育社團自我發展和服務社會的能力。 同時,體總還從依靠社會、民間辦體育的戰略角度出發,構建廣泛的民眾體育服務網路,抓好民眾身邊的體育社會組織,尤其是把依法加快發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俱樂部)作為工作的重點,不斷創新組織形式,延伸服務觸角,擴大民眾體育社會組織的覆蓋面,構建廣泛的服務平台,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支持體育事業、參與體育事業,同時,服從服務於全省工作大局,進一步落實新時期體育總會及體育社團的工作任務。力爭到2015年,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省、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五級社會化民眾健身組織網路體系,大力推進體育社團規範化、社會化和實體化建設,擴展民眾體育活動的領域和空間。強化責任,形成合力,積極營造體育社團發展的良好環境。加大行政職能轉移和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力度,協調解決體育總會工作經費和體育社團發展專項資金,逐步解決體育社團工作人員專職化難題,最大限度地發揮體育社團自身優勢和特點,整合各方面資源,以改革創新、與時俱進的標準提升體育總會和體育社團隊伍建設水平,以良好的團隊精神促進全省體育總會和體育社團改革發展取得新突破,大力構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為實現體育強省和體育基本現代化、建設美好江蘇作出積極的貢獻。
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體育總會(簡稱江蘇體總)。英文名為:JIANGSU SPORTS FEDERATION(縮寫:JSSF)。
第二條 江蘇省體育總會是全省性民眾體育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體育工作者的紐帶,是黨和政府發展體育事業的助手,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聯繫、團結全省體育工作者和廣大教練員、運動員及熱心於體育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積極貫徹、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發展體育事業,為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為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體育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廣州路191號五環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我國體育事業的方針、政策,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推動民眾性體育運動的開展,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健康水平,大力促進體育社會化,發現和培養體育後備人才。
(二)舉辦或聯合舉辦全省及省級以上的體育比賽和體育活動。
(三)大力推進體育改革,對全省體育事業的改革措施和發展戰略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四)通過組織體育活動,向廣大民眾、運動員和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教育,培養奮勇進取、頑強拼搏、團結友愛等優良品德,樹立遵紀守法觀念。
(五)組織各類培訓班、學術講座、專業技術報告會,開展體育科研活動,促進我省體育科學化。
(六)受省體育局和省民政廳委託,加強與全省體育社團的聯繫,溝通情況、交流經驗,並對全省性體育類社團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七)開展對外體育交流,接待國際(境外)體育友好團體(人士)的來訪,加強與國(境)外體育組織和體育界人士的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下列民眾體育組織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
(一)省轄市體育總會;
(二)全省性體育社團;
(三)全省性行業、系統體育協會;
(四)省軍區和駐寧部隊的體育組織;
(五)其他專業性體育組織。
單位會員實行單位代表制,由單位推薦或選舉產生。任職期間如發生工作或職務變動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單位另行推選接替人員。
個人會員可吸收體育界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行業中關心支持體育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參加,不實行替換原則。
第八條 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委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江蘇省體育總會全省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上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決議事項;
(四)授予榮譽職務和其他榮譽稱號;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委會表決通過,報省體育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全省代表大會實行單位會員和有關單位、部門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薦和協商產生。
(一)單位會員代表;
(二)省有關單位、民眾團體和部隊代表;
(三)省體育局各部門、直屬單位、南京體院和縣(市、區)體育總會代表;
(四)體育科研、教育、新聞等方面專家學者代表;
(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代表。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委員實行代表制。如委員在任期內出現工作、職務變動或其他原因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推薦單位或部門另行推薦接替人選,並以書面形式報省體育總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委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另設若干辦事機構,在主席和有關副主席及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報省體育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省體育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和常委會;
(二)檢查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應當由主席處理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贊助及其他市場開發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財務由省體育局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體育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體育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體育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體育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體育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江蘇省體育總會第五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委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