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教育廳關於高中面向全省招生問題的通知

“十五”期間,為了加快全省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步伐,省教育廳曾經批准部分蘇南和城市公辦高中試行向蘇北地區招生,這對提高蘇北高中普及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高中階段教育在蘇北地區的基本普及,省教育廳於2006年3月專門發出通知,決定從當年開始,取消公辦普通高中面向全省招生的做法。但是,近兩年來,仍有少數學校為了片面追求升學率,擅自以各種名義繼續在全省提前招生,干擾了生源所在地的招生秩序,加劇了升學競爭,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發文單位:江蘇省教育廳

文 號:蘇教基4號

發布日期:2008-7-2

執行日期:2008-7-2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十五”期間,為了加快全省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步伐,省教育廳曾經批准部分蘇南和城市公辦高中試行向蘇北地區招生,這對提高蘇北高中普及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高中階段教育在蘇北地區的基本普及,省教育廳於2006年3月專門發出通知,決定從當年開始,取消公辦普通高中面向全省招生的做法。但是,近兩年來,仍有少數學校為了片面追求升學率,擅自以各種名義繼續在全省提前招生,干擾了生源所在地的招生秩序,加劇了升學競爭,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了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招生行為,現緊急通知如下:

一、重申全省所有公辦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轄市區域招生。此前我廳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學校和各種高中實驗班,也應以本通知精神為準,停止跨省轄市區域招生的行為。

二、今年已經提前跨省轄市區域招生的學校,應嚴格按省教育廳蘇教基17號、蘇教基9號檔案關於公辦普通高中面向全省招生的有關要求和《江蘇省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工作暫行規定》(蘇教學7號)執行。必須經生源所在省轄市教育局同意並正式簽訂招生協定,報省教育廳備案。新生錄取名單必須經生源所在省轄市招考部門審核,加蓋省轄市招生錄取專用章,否則不能取得高中學籍。

三、民辦高中跨省轄市區域招生,按《江蘇省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蘇教發56號執行)。

四、各市教育局要立即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各高中學校,凡不符合上述要求違規招生的必須立即整改,清退學生,並妥善地處理好有關後續問題。否則,教育行政部門不得批准學校為違規招收的學生建立學籍,三年後高考不予報名。

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規範招生秩序和招生行為,對於各種違規招生行為,應予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方面及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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