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規範辦理並逐步推廣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充分發揮專利權的融資功能,保障專利權質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及《貸款通則》、《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浙江省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和《衢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江山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權”系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目前仍為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權質押貸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人”系指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借款人”需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並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第二章 貸款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貸款人取得的信貸資金,只能用於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不得用於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高風險的投資經營活動。
第五條 借款人用於質押貸款的專利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專利權;
(二)專利權處於法定有效期限內,並按時繳納年費;
(三)該專利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四)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五)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專利權的質押期限不得超過該專利權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維護專利權有效的義務。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一)借款人非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終止的;
(三)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
(四)專利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的;
(五)存在專利糾紛的;
(六)質押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七)契約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備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情形。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應根據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專利權價值評估後確定,一般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40%,貸款人也可視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合適的比例。專利權價值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貸款發放額度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八條 專利權質押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中長期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含2年),且均不能超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有關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申辦程式
第十條 借款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借款人為全體專利權人。
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應遵循自願、公平、公正、誠信、合法原則。
第十一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向貸款人借款,需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
(一)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二)擬出質的專利證書及複印件;
(三)證明專利權有效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貸款卡及複印件;
(五)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人根據自身審批流程和審查標準決定是否與相關企業建立授信關係,並確定擔保條件。採用專利權質押方式的、應重點審查專利權是否真實有效、借款人信用檔案、借款人是否有權將該專利權進行質押、借款人是否有重複設定質押的情況及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必要時,可以向專利權主管部門查詢該專利權證相關檔案材料。
第十三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後,江山市科學技術局可受貸款人委託,對借款人提供的專利權證相關檔案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人同意質押貸款的,必須與借款人簽訂書面的借款契約及專利權質押契約,並按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契約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專利權質押契約格式文本由貸款人負責提供。江山市科技局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專利權質押契約及辦理契約登記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五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經質押登記後,借款人應及時將專利權質押登記情況報備江山市科學技術局,並將出質的專利權證書移交貸款人。但專利權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專利權質押契約及借款契約約定及時辦理髮放質押貸款手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專利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七條 貸款人在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專利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合理設定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金額、利率,在批准貸款申請前必須調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確保還款安全。
第十八條 貸款人在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後,要監控借款人貸後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第十九條 貸款人要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視窗,注意專利權市場流動行情,準確把握影響出質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因素,做好貸後管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風險。貸款人也可以委託專業評估擔保等中介機構強化貸款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專利權質押契約主體、標的等實質性內容需變更的,當事人應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協定及相關資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質押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有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專利權質押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或發生可實現質權的情況,貸款人可依法處置質押的專利權,並就處置所得優先受償。處置所得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貸款人在依法處置質押的專利權前,可就處置專利權可能涉及的問題向江山市科學技術局諮詢或徵求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江山市科學技術局將積極培育專利權流轉市場交易體系,規範專利權市場交易行為,為貸款人提供專利權管理政策諮詢和信息查詢等便捷服務;對獲得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在科技計畫立項和科技經費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四條 人民銀行將加強視窗指導,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設定信貸審批許可權,改進服務,規範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督促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條 開辦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落實相關業務部門及工作人員負責辦理並積極拓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加強對專利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貸款檔案的管理工作,每宗專利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貸款卷宗應記載規範,材料完整齊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江山市支行、江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