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電子商務協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協會簡介

本協會定名為“汕頭電子商務協會”,ShanTou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STECA),本協會由本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實現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汕頭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汕頭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公正、公平、協商、服務”的原則,在政府、從事及套用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對外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對內引導企業規範經營行為,維護行業競爭秩序。接受政府委託承擔一定的行業管理任務,以現代市場化的運作方式推動並引領汕頭市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性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面向汕頭市從事電子商務有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協會業務範圍

協助政府部門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進行與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的調查和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參考建議;開展電子商務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推廣國際、國內電子商務技術及套用成果,舉辦國際、國內技術交流活動及項目洽談會;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電子商務書刊及聲像資料;為會員提供相關法律與

法規指導;開展信息化人才及電子商務培訓;組織專家在電子商務及其相關領域開展諮詢服務;完成業務主管單。

位和政府部門授權委託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工作事項。協會熱忱歡迎各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加盟,共同為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發展電子商務事業做出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汕頭市電子商務協會,英文名稱:Shantou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STECA )。

第二條本協會由汕頭市各界從事、參與、關心汕頭電子商務的單位自願參加而聯合組成的非盈利的汕頭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汕頭會員和企業服務,為汕頭政府服務,為潮汕社會服務;關注並研究電子商務的發展與走勢,積極需找到適合汕頭本地發展的電子商務機會;促進電子商務的在汕頭本地企業的發展、積極為汕頭本地培養合適的電子商務領域需要的技術人才;促進汕頭電子商務領域的管理和自律,形成良性發展的態勢;與汕頭政府和從事電子商務的會員以及企事業單位積極合作,讓汕頭本地更多的企業參與電子商務,在新經濟形勢下,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汕頭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汕頭市電子商務協會活動範圍在汕頭市。

第六條汕頭市電子商務協會的辦公地址在汕頭市龍湖區珠津工業區珠津一街3號凱撒工業城2幢6樓627。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堅持求實、創新、負責、進取的指導方針下開展業務:

一、關注並研究電子商務的發展與走勢,向會員、企業、政府、社會提供有用的建議,促使電子商務在汕頭本地有跨越式發展;

二、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規律,向參與電子商務的企業提供業務諮詢與培訓,使電子商務成為汕頭本地企業的一種常態化運作;

三、為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培訓依託網路開展行銷活動的各個環節的技能人才;

四、在汕頭地區積極推廣電子商務的技術、學術交流,研發出適合汕頭本地發展、具有汕頭本地特色的電子商務發展道路;

五、整合各類相關的資源,通過出版培訓教材、電子商務書刊、多媒體軟體,宣傳和推介會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

六、積極為配套電子商務的鏈條企業服務,培養形成軟體、美工、策劃、行銷、培訓、物流、認證等包含電子商務活動各個環節的企業產業鏈;

七、積極引入政府扶植與風險投資,建立企業孵化器的機制,讓更多的中小企業藉助電子商務的運作,發展壯大,為汕頭本地經濟做出貢獻。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積極開展工作,熱誠為廣大用戶服務;

九、根據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有關的活動。接受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進行的活動。積極開展有益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執行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並在本協會登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汕頭市電子商務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如政策新聞發布會等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協會的諮詢服務、培訓活動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一般會員等,每年年會費為:

會長2萬

副會長1萬

常務理事及理事2千

監事2千

會員1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作自動退會或由理事會作組織處理。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當理事會人數發展到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如選任制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列入第十七條(二)中。如聘任制,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列入第二十一條(九)中〗。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每屆不得超過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條件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 2. 守法經營,無不良記錄,具備相關資質; 3. 擁護本協會章程,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4. 有自願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入會流程

1. 入會申請 入會單位把所需材料加蓋公章後送至秘書處,具體材料如下: (1)申請表:單位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會員申請表一式兩份)。 (2)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一式兩份)(非企業單位提交非企業單位有效登記註冊證明)。 (3)ICP網際網路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4)電信增值業務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2. 協會秘書處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審查; 3. 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協會將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加入會員。 4. 企業以支票或者銀行匯款的形式繳納會費,由秘書處財務開具會費票據。 5. 秘書處頒發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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