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縣統計局

(三)增加服務業統計調查職責。 (四)增加能源統計調查職責。 (七)加強工業統計調查職責。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7號)和中共永登縣委辦公室、永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縣委辦發〔2010〕44號)精神,設立永登縣統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大型國情國力普查、調查職責。
(二)增加統計法規檢查職責。
(三)增加服務業統計調查職責。
(四)增加能源統計調查職責。
(五)增加工業品價格調查職責。
(六)增加農村住戶調查職責。
(七)加強工業統計調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貫徹國家統計政策、規劃,執行全國基本統計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擬訂全縣統計改革建設規劃。
(二)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及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縣國內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實施全縣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並提供有關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全縣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運輸服務業、倉儲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蒐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縣能源、投資、消費、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資源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蒐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對外貿易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九)指導全縣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縣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十)建立並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全縣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鄉鎮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 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省、市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永登縣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保留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隸屬單位
永登縣城鎮居民收支調查隊為事業性質,股級建制,事業編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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