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性質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7號)和中共永登縣委辦公室、永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縣委辦發〔2010〕44號)精神,設立永登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出的職責
將《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蘭州市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蘭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明確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事項職責,劃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管理職責;
2.加強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3.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監管職責;
4.加強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
5.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的協調和管理。
(三)劃入的職責
從市環保局劃入200萬元以下工業生產項目和500萬元以下非工業的建設項目、建築施工環保審批職責。
(四)增加的職責
增加對鄉鎮環保專乾的業務指導職責,並委託鄉鎮環保專乾進行環境執法活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標準,協助有關部門擬定本縣環境保護規章制度,根據職權和授權制定有關法規的實施細則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範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定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經計畫部門綜合平衡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參與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城鎮總體規劃、工業園區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的協調發展。
(三)監督管理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土壤、噪聲、振動、有毒有害化學品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協調指導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
(四)組織對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及自然資源開發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負責審批投資200萬元以下工業生產項目和500萬元以下的非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監督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污染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五)承擔本縣農村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污染的防治統一監督管理、綜合指導協調工作。編制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和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以及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監督管理。對農業生態污染事故進行相關的應急處理。
(六)對本縣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對電磁輻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核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
(七)負責環境執法工作,依法徵收排污費,依法對轄區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況和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現場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污染事故,調解處理污染糾紛。
(八)接待處理人民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承辦縣人大、縣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
(九)組織開展環境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編制本縣環境質量報告書。
(十)負責全縣的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及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我縣環境保護區域間和國際間交流與合作及環境建設的資金引入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永登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保留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其他事項
永登縣環境監測站(永登縣環境監理站)為事業性質,科級建制,事業編制18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附則
本規定由永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永登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