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科技文體局

(十一)加強推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職責。 (十三)加強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市場的管理職責。 (十五)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基本介紹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縣科技文體局(加掛“永泰縣知識產權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承擔的電影行政管理職責劃給縣廣播電視事業局。
(三)將原由縣經濟貿易局承擔的牽頭綜合協調全縣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受理保護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服務的職責劃入縣科技文體局。
(四)增加對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路遊戲有關市場監管的職責。
(五)增加協調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和法規草案以及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六)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七)增加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八)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九)加強掃除淫穢色情出版物、打擊非法出版活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出版物市場的執法監管職責。
(十)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十一)加強推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職責。
(十二)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
(十三)加強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市場的管理職責。
(十四)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十五)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以及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組織制訂全縣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措施;組織編制全縣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措施和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我縣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科技有關費用的預算。
(三)研究制定我縣加強套用性基礎研究以及工業、農業和社會科技發展的措施;負責科技各類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承擔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參與編制科技基地以及科普教育基地建設規劃;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除商標、著作權外)等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等科技工作。
(四)指導全縣民營科技工作,研究提出全縣民營科技發展規劃和有關措施;負責全縣科技信息工作;指導、協調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的科技工作。
(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全縣文化體育事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協調平衡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發展的比例關係。
(六)綜合管理全縣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負責全縣性重大文化體育活動。
(七)研究擬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協調文化產業發展及文化產業運行中的問題;管理縣級重點公共文化設施,指導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八)歸口管理文化市場,監督實施文化市場和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以及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政策;擬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態勢;指導電影放映事業;負責全縣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市場的管理;負責全縣出版物出版、印製或複製、發行的行政管理工作,查處違禁出版物和有關出版、印刷或複製以及發行單位違法違規活動;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
(九)指導社會文化事業,制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協調全縣性社會文化活動;負責民間藝術劇團管理。
(十)指導圖書館事業,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促進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研究擬定文物、博物館發展規劃,監督實施文物保護的法規,指導文物、博物館工作。
(十一)指導港、澳、台科技文化體育交流和對外科技文化體育交流工作;承辦對外、對港澳台科技文化體育交流項目的各項事務;協助做好國外科技智力及先進技術引進工作。
(十二)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推動學校、企業、機關、部隊、社區、農村和少數民族、殘疾人、老年人的體育工作。
(十三)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戰略,研究和協調全縣體育競賽與競技運動項目的設定與重點布局;制定體育競賽計畫;組織全縣性體育競賽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制定的體育行業標準。
(十四)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指導、規範體育場館、體育設施的建設;研究和指導運動隊的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加強體育宣傳,指導體育科學研究工作;協助配合教育部門發展體育教育,培訓體育幹部和體育工作專業人才。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科技文體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宣傳、信息、普法、電子政務、保密、檔案、安全、政務公開、信訪、績效管理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管理以及機關財務、行政事業經費、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牽頭擬訂文化新聞出版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協調重要文化新聞出版政策調研工作;指導管理全縣體育外事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際間及與港澳台的體育交流與合作;負責編制本部門預決算;管理文化新聞出版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縣文化新聞出版統計工作;規劃指導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會同相關處室指導本系統文化設施建設。
(二)科學技術科
組織擬訂全縣科技發展、科技與經濟結合的相關措施;研究提出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措施;指導全縣民營科技工作;負責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除商標、著作權外)工作;組織協調開展科技創先、科技興鎮(鄉)工作;組織提出科技推動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方面的科技攻關計畫;負責可持續發展綜合試驗區的審定、上報工作;協調涉及人口、環境、資源、減災、防災、社會發展等科技工作;編制和實施全縣科技合作計畫,研究制訂全縣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措施,管理官方科技合作協定,負責聯繫對港澳台有關科技交流工作;負責全縣科技創新工程的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金融部門組織編制並參與實施工業領域科技貸款,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體系的建設;組織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縣農村科技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攻關計畫和科技扶貧計畫;組織指導農村重大支柱產業的科技示範;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村科技進步;制訂科技成果登記、評價、鑑定、獎勵、保密、技術市場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成果示範工作;負責全縣科技獎勵和組織申報國家、省級、市級科技獎勵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科技推廣活動和技術交易活動;負責科技中介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文化藝術科
編制全縣文化藝術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社會文化事業,研究擬定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年兒童文化、各類圖書館等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普及工作;指導圖書館資源建設、開發和利用,推進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協調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直屬社會文化單位的業務建設;指導藝術事業,編制並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巨觀調控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布局;指導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負責民間藝術劇團管理;協調、指導全縣藝術活動;指導藝術科研和直屬藝術單位業務建設。
(四)文化市場管理科
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監督實施文化市場和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以及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政策和法規;管理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指導文化市場稽查;負責全縣出版物出版、印製或複製、發行的行政管理工作,查處違禁出版物和有關出版、印刷或複製以及發行單位違法違規活動;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
(五)競技體育科
負責編制全縣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綜合統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部門制定的體育行業標準;指導、推動社會辦體育;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行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和推動農村體育、社區體育、行業體育、少數民族體育、老年人體育和殘疾人體育及其它社會體育的發展;協同有關部門組隊參加省市的農民、職工、少數民族、殘疾人等體育比賽以及組織舉辦全縣性的民眾體育比賽活動;指導(鄉)鎮體育活動;研究擬定競技體育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的發展規劃,並檢查貫徹執行情況;研究和協調全縣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的設定與重點布局;制定全縣體育競賽計畫,推行體育競賽改革;負責業餘訓練和體育運動學校的巨觀管理;規劃和組織業餘體校的各項考核、專項比賽,指導和檢查評估體育運動學校的業餘訓練工作;指導體育科研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科技文體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的職責分工。縣經濟貿易局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產品交易等工作,扶持動漫產業的發展;縣廣播電視事業局負責對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縣科技文體局負責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路遊戲的市場監管。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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