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司法局

(四)增加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縣公證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縣司法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組織指導全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的職責和全縣法律培訓教育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全縣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牽頭協調全縣醫患糾紛調解處置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律師隊伍教育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監督實施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指導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和督促鄉鎮及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
(三)指導、管理、監督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指導、管理全縣“148”法律服務工作;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縣公證工作。
(六)管理、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司法助理員、人民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牽頭協調全縣醫患糾紛調解工作。
(七)指導司法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八)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和作風建設;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專款使用;指導、協調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日常事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擬訂並督促實施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文印及文書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管理局機關的財務;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及調度、安全保衛、資產管理、基本建設、接待等行政事務。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系統隊伍和作風建設;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三)法制宣傳科
負責全縣法制宣傳工作,承擔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法制宣傳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鄉鎮、縣直各單位、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普法宣傳工作;辦好《永泰普法網》,負責法制宣傳材料及普法、依法治理簡報編髮,指導全縣法制宣傳陣地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法制建設和局機關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
(四)公證律師管理科
負責審核全縣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指導、監督律師機構和律師的業務活動;接受並處理對律師違反紀律、違反職業道德的控告,指導、監督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縣公證處和執業人員,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審理公證疑難案件;負責公民訴訟代理登記工作;指導、監督法律援助政策與法規執行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從業行為;綜合協調社會法律服務市場管理工作。
(五)基層工作科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負責完成基層工作各類統計報表;抓好司法所目標責任制度落實和考評;指導全縣“148”法律服務工作;牽頭協調全縣醫患糾紛調解工作。
(六)社區矯正科
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執行工作;承擔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協調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社區服刑人員獎懲措施;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導、監督全縣刑滿釋放和期滿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業務和技能培訓。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派出機構
保留設立全縣21個鄉(鎮)司法所,名稱統一規範為:“永泰縣司法局××司法所”。塘前、葛嶺、樟城、城峰、清涼、富泉、嶺路、赤錫、梧桐、嵩口、伏口、蓋洋、長慶、東洋、霞拔、同安、大洋、盤谷、紅星、白雲、丹雲等21個鄉鎮司法所均為縣司法局派出機構,每個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為2名。
司法所主要職責是:協助基層政府開展普法依法治理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執行工作;組織協調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
(二)醫患糾紛調解處置的職責分工。縣司法局負責牽頭協調醫患糾紛調解處置工作;縣衛生局負責加強醫療服務監管,配合做好醫患糾紛調解處置工作;縣公安局負責醫療場所治安管理,依法處置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永泰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永泰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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