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縣經濟貿易局

(十五)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縣安全生產監督局。 (十六)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縣糧食局。 (十一)工業行業管理股負責全縣工業行業管理工作,提出全縣工業行業發展規劃,督促實施工業行業發展戰略,指導、協調全縣行業調整工作,促進行業布局合理;組織實施行業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作政策法規;履行管理職能,組織實施工業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範,實現行業管理方式、方法、內容的創新;協調各行業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主要職責

(一)參與全縣國民經濟目標的研究,擬定及編制中長期規劃;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縣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制定全縣工業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組織實施工業發展戰略。
(三)貫徹實施與監督檢查工貿經濟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制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市場流通業和飲食服務業等行業的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行業標準,實行行業管理;指導全縣廣告業發展工作;負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業歸口管理的工業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報和管理。
(五)根據國家確定的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規劃和公布的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實施項目的管理和監督,納入全縣投資總體計畫;抓好國家制訂的工商領域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實施與監督。
(六)擬定全縣外經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預期目標;指導和管理全縣外商投資工作;指導、協調、管理全縣對外貿易、利用外資、經濟合作工作,檢查、監督全縣外經貿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外經貿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改革方案;建立我縣促進外經貿持續發展的支持和服務體系,推動外經貿發展環境的改善;貫徹執行國家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口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貫徹中央對台港澳的經貿政策;組織和實施企業參與出口商品額投標的有關工作。
(七)組織編制全縣電力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擬定電力工業的行業規劃和經濟技術政策;實施電力行業管理、行政執法與監督;提出近期電力運行綜合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監測電力運行態勢,平衡電力資源;安排縣域小水電上網電量計畫;監督電網調度、協調處理電力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培育和監管電力市場,規範電力市場運行秩序;提出電、熱價格政策意見,參與電力價格的制定、整頓、調整和改革工作;負責農網、城網改造和指導節約用電工作。
(八)研究、組織實施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商品市場體系,組織貫徹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負責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的編報和國家、省、市下達我縣工業品進出口指標的分配與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物資流通領域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典當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企業工作,對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準則;擬定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法規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參與研究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制定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負責工商企業智力引進工作。
(十)研究制定全縣企業技術進步的目標規劃、編制,下達和實施技術改造,指導企業技術創新;負責組織報市定限額以上的技改項目;組織實施新產品開發、“產學研”聯合開發及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等五新項目推介工作;負責組織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的鑑定工作;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管理全縣稀土資源開發與推廣套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協調全縣“菜籃子工程”建設。組織協調全縣城市副食品生產供應,制訂全縣“菜籃子工程”中、長期規劃,研究制訂扶持政策,編制蔬菜、肉食品等年度產銷指導性計畫。管理使用好新菜地開發基金、副食品基地建設風險基金、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推進蔬菜、副食品生產基地產銷改革,協調解決“菜籃子工程”建設有關問題。
(十二)負責國有(國有控股)企業領導幹部的政治思想、考核、任用以及參與國有參股企業領導的考核、推薦和監管工作;指導和協調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職工思想道德建設、企業文化建設。
(十三) 研究擬制全縣鄉鎮企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改革等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鄉鎮企業新建項目和技改項目的行業審查、推介,組織鄉鎮企業參與開展山海協作和區域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全縣鄉鎮企業實施國家質量方針政策,引導和推動鄉鎮企業開展質量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指導鄉鎮企業健全和完善服務體系,培育中介組織。開展企業經營診斷與管理諮詢,培育和發展骨幹企業和企業集團,推動企業實行科學化管理,負責全縣鄉鎮企業投資融資管理工作。
(十五)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縣安全生產監督局。
(十六)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縣糧食局。
(十七)受縣政府委託,管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十八)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縣散裝水泥辦公室。
(十九)按照市場辦管脫鉤的原則,管理縣市場服務中心。
(二十)負責駐永部隊支前和軍供的協調服務工作。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事務;建立健全機關規章、工作制度,抓好機關效能建設;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督查、機要檔案、提案督辦、信訪接待、保密保衛等工作;負責起草局內重要檔案、報告和領導講話;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上傳下達,協調各股室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加掛“縣職工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幹部政策,按許可權負責承辦經貿系統企業領導班子的考核及經貿黨組管理的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和指導局機關及管理的部門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出國出境人員的申報及政審等工作;負責承辦組織、人事、工資等方面的信訪工作;組織實施企業幹部和企業經營者及管理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全縣的職工教育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各類短期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學歷教育;負責協調企業智力引進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工程專業技術系列初級職稱評審和中高級職稱的申報工作。
(三)投資規劃與政策法規股
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研究提出全縣產業發展導向和重點發展的行業規劃;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實施情況,協調解決產業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根據縣委、縣政府“依法治縣”的工作方針,研究制訂依法管理經濟、規範生產經營秩序的地方性政策措施;組織貫徹實施以經濟法規為主的國家法律法規;指導有關行業、企業的規章制度的起草修訂;參與審核規範國有(控股)企業重組方案、重大技改投資項目等重大決策過程;負責普法規劃和組織實施,負責局內法律顧問(事務)工作;對經濟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參與勞動仲裁和信訪的法律工作;及時收集發布國家產業政策、先進技術、優秀經營管理方法及經驗等方面的信息,為本縣有關領導、有關部門和企業提供決策;組織開展企業信息化建設;負責接入全省經貿系統政務信息網,推進全省經貿系統政務信息網的建設。
(四)經濟運行股(縣工業生產調度室)
監測全縣工業、貿易經濟運行態勢,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掌握工業、貿易統計信息,分析經濟運行情況和趨勢;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工業、貿易經濟運行的調控方案;負責協調安排生產調度資金,負責全縣工業經濟運行的調控方案;推動企業加強行銷工作,促進產銷銜接;提出全縣支農產品、重要工業品、生產原材料的資源配置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重點企業、重要工業生產要素的調度與協調工作;指導工貿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制定產品質量標準,推動工貿企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負責各種交通運輸形式與外貿貨運的協調;檢查指導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做好縣工業生產調度室日常工作。
(五) 企業股(加掛“縣中小企業局”牌子)
其主要職能:對各種類型企業(含鄉鎮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企業管理工作,指導實施企業規模類型劃分和認證工作;貫徹執行國有企業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兼併、承包、租賃的有關政策;指導國有企業制定改革方案,指導和協調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指導企業兼併破產、減員增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扭虧增盈工作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內部審核;研究、協調解決各類型企業(含鄉鎮企業)發展的有關問題,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發展實施巨觀指導和扶持;指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的對外合作,健全完善融資擔保、創業培訓、信息諮詢等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對民營經濟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負責擬定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配套改革;負責全縣鄉鎮企業工作;承擔治理企業“三亂”、減輕企業負擔的有關工作。
(六)技術進步與裝備股
根據全縣經濟發展規劃及中短期計畫,對企業的技術進步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和協調,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結構,促進我縣經濟成長方式向集約化轉變;貫徹執行國家企業技術進步和重大裝備國產化的方針、政策,指導協調重點技術創新項目和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項目的實施;組織和推動全縣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新產品開發計畫、“產學研”聯合開發計畫,“五新”項目計畫,指導協調國家、省、市重點技術創新項目和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項目的實施,參與“產學研”項目和新產品開發資金的申報與安排;指導協調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指導和推動技術創新機制建設及產學研聯合;組織新產品鑑定、新技術驗收工作;開展與國內外技術交流和合作;指導電子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推廣套用工作,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負責指導全縣工業企業設備管理工作;推進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產品、新技術發展和設備改造,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制定環保產業發展規劃與政策,推進環保產業技術進步。
(七)電力股
貫徹執行國家發展電力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電力工業行業規劃和經濟技術政策,實施行業管理、行政執法與監督;提出近期電力運行綜合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電力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培育和監管電力市場,規範電力市場運行秩序,參與電力價格的制定、整頓、調整和改革工作;負責農網、城網改造和指導節約用電工作。
(八)外資外貿股(加掛“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外商投資服務中心、縣政府WTO事務協調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參與制定我縣利用外資的規劃、投向和項目的審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制訂並實施促進全縣工商企業擴大出口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工商企業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開展國際化經營,拓展國際市場;負責全縣國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對外勞務合作、對外工程承包、對外投資等形式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業務;檢查督促全縣外經貿企業貫徹國家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法令和條例,協調管理各類外貿企業的進出口業務;負責各類企業申請外經貿經營權的審核、轉報;推進我縣工商企業自營進出口工作;負責審核上報外商投資商業項目;督促檢查外商投資工商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協調解決三資企業生產經營和企業管理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計畫的編報和下達我縣工業品進出口的計畫指標的再分配與管理工作;負責進出口配額計畫的呈報;協調解決WTO有關政府機構之間或政府與企業之間出現的爭端,指導、協調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應訴。
(九)商品市場股(加掛“縣政府副食品辦公室”牌子)
培育、發展和完善商品市場體系,維護商品市場秩序的法規政策;監測分析全縣商品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整;負責組織落實重要商品指令性計畫的指標分配、國家訂貨和產需銜接,組織實施關係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糖、果、菜等)的市場調控儲備;指導、協調石油、菸草、食鹽的專營專賣管理,負責加油站設立變更的審核和化學危險品許可證審核工作。
建立副食品市場巨觀調控體系,抓好副食品基地的規劃,制訂扶持政策措施;負責全縣牧畜定點屠宰管理工作;指導新品種的引進、新技術的推廣,發展基地的綜合經營,發揮龍頭作用,推動全社會種養的發展,實現副食品結構的調整和社會供需總量平衡;治理“餐桌污染”,建設“食品放心工程”。
(十)貿易與服務業管理股(加掛“縣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綜合辦公室”牌子)
提出全縣商品流通和飲食服務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商品流通體制改革,引導發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企業;組織重要商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做好全縣重要商品市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管理縣市場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運用市場建設貸款貼息資金;負責指導和管理舊貸流通、實物租賃業、拍賣業、典當業和酒業經營活動,負責指導廣告業發展;組織並實施展銷工作;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各專項辦公室開展整治活動,促進我縣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發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百城萬店無假貨”和“放心店”活動。
(十一)工業行業管理股
負責全縣工業行業管理工作,提出全縣工業行業發展規劃,督促實施工業行業發展戰略,指導、協調全縣行業調整工作,促進行業布局合理;組織實施行業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作政策法規;履行管理職能,組織實施工業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範,實現行業管理方式、方法、內容的創新;協調各行業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十二)縣國防動員委員會支前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支前軍供工作,搞好戰備物資的儲備和供應,協助保障駐永部隊後勤供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雙擁共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支持部隊做好軍事鬥爭準備;協調解決軍地糾紛,為部隊提供服務;扶持駐永部隊發展農副業生產;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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