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永安市林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管理的職責。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二)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全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家和省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實施林業發展規劃、計畫;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調查;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生態文明建設。
(二)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擬訂全市植樹造林規劃;組織、指導各類森林資源的培育工作;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組織、指導全市林木種苗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義務植樹、造林綠化;承擔全市花卉行業管理;承擔全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管理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並監督執行;依法監督檢查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四)指導全市林權登記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省屬國有林場經營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外的林權登記工作。
(五)組織、指導、監督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和濕地保護。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科學研究、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育、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自然保護區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依法組織、指導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七)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林業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檢查監督貫徹執行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林業發展規劃、計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林業基層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
(八)監督檢查全市對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負責編制全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企業的改革發展與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
(九)承擔組織、指導、監督林業相關保護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森林防火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武警三明市森林支隊永安教導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撲火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按許可權查處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議,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預測預報;監督管理全市林業安全生產。
(十)參與制定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監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林業專項轉移支付等資金的預算建議;監督管理本級林業各項資金;按規定承擔市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科研與技術推廣工作,實施林業標準;組織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全市林業科技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督促各項重大事項的落實;承辦局機關文秘、會務、檔案、信息、宣傳、督查、保衛、信訪、保密工作;承辦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基建和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牽頭管理局機關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法制科(加掛“農村林業改革發展科”牌子)
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市林業法制工作,承辦全市林業執法監督工作,協調林業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集體林區改革試驗項目的調查、設計、實施、跟蹤、監測、評估、總結和推廣套用工作;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全市林業經濟體制改革、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依法指導全市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契約糾紛仲裁和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
(三)林政資源管理科
指導協調全市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管理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市木材運輸、經營、加工管理,監督木材憑證運輸、加工經營制度的實施;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實施林業行政處罰;依法指導、監督林地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有關工作;負責除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古樹名木調查、規劃和保護工作。
(四)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做好林業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林業科技人員的職稱評審聘任;承辦局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下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的計畫生育工作。
(五)營林科(加掛“種苗、花卉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造林營林計畫,組織、指導全市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擔造林營林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組織開展全市造林營林質量和跡地更新情況的檢查監督;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林木種苗發展建設規劃;負責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的質量管理和林木引種及種質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全市林木種苗工程項目,推廣種苗生產新技術;承擔花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有關林木種苗的行政案件。
(六)計畫財務科
參與制定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實施項目管理,指導全市林業基本建設,編報和下達年度計畫,做好林業產業項目的儲備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依法徵收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指導和監督林業資金徵收、管理和使用;指導全市林業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全市林業系統財務有關報表彙編;按規定編制本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市各項林業資金;負責林業系統統計工作;管理全局林業國有資產。
(七)科學技術科
制定全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林業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推廣套用和新產品開發;指導、協調林業科技信息網路建設;組織協調科技合作與技術交流工作;負責林農技術培訓工作;指導林業技術標準制訂、實施管理工作。
派駐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林業局紀委與派駐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