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實行行業管理。
2、管理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研究擬定加快全縣城鎮化進程的發展戰略;負責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3、綜合管理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全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章並監督實施;管理全縣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指導企業開拓省內外建築市場,開展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等業務。
4、管理全縣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管理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燃氣、熱力、市政工程及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環衛以及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規劃及其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工作。
5、管理全縣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測量;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歸集、使用和管理。
6、負責全縣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規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指導建築智慧型化工作;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一般性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準的管理。
7 、制定全縣建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築行業執業資格管理。
8、管理全縣建築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築企業開拓縣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9、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務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10、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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