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彙解釋
水管理說起來千頭萬緒,紛繁複雜,但經提煉和簡化後的結果卻一目了然:即水管理不外乎管理者與用水者之間的關係——“縱向關係”,以及用水者與用水者之間的關係——“橫向關係”。
水管理形態上述的“縱向關係”我們稱之為水管理形態。這是一個反映水管理體制整體特徵的概念,按照中間管理組織的有無又可分為一元的水管理形態和多層的水管理形態兩種。一元的水管理形態是指由單一的管理組織對設施從樞紐到終端(用水戶的取水口)進行一貫到底的管理的形態;多層的水管理形態是指兩層或多層的管理組織對設施進行管理的水管理形態。
水管理形態按照縱向關係所具有的性質又可分為統制型水管理、自治型水管理、契約型水管理、信託型水管理等四類。
水利用形態前述的“橫向關係”,我們稱之為水利用形態。根據用水者之間關係的性質又有共同型水利用、協同型水利用、獨自型水利用、獨占型水利用等形態。
水管理體制水管理形態與水利用形態相互組合(也就是橫向關係與縱向關係的組合)就是水管理體制(見表)。從不同類型的水管理形態與水利用形態的相互組合中,可以得出多種多樣的水管理體制類型,比如一元的水管理有統制—共同型水管理、統制—協同型水管理、自治—協同型水管理等。
相關信息
水管理形態和水利用形態表
1.水管理形態
統制型水管理——政府機關及特定的第三者持有對水的管理責任與許可權,用水者不參與管理的水管理形態。我國目前大部分水利設施的管理形態屬於這一類型。由政府機關的水利廳(局)設立“灌區管理處”對設施進行管理。儘管由於提倡“專管與群管相結合”而在灌區中普遍設定有“灌溉管理委員會”,但因其成員中沒有用水戶,因此依然可以認定用水戶沒有參與管理。
自治型水管理——用水者同時作為管理者對水的分配調整、設施的維護管理、紛爭的解決調停等進行運作的水管理形態。日本的中小型農業用水設施大多屬這種管理形態,即由所有用水戶組成農民“用水組合”,從組合成員中選出理事長及各級管理人員,承擔灌區的日常水管理工作。用水戶按照用水組合的規定自覺交納水費,負責指定設施或渠段的日常維護管理,用水緊張時互相協調解決。在日本這是一種傳統悠久的農民自覺自立的管理形態。
契約型水管理——水管理者與用水者之間有明確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以市場原理運作的水管理形態。美國加州的供水公司即屬此種模式。
信託型水管理——這是一種新的管理形態。在用水者持有水權的前提下,用水者的集合體將水的管理委託給專門技術集團,並要求其按照用水者的需求進行運作的水管理形態。日本的現代化大型水利設施目前採取的就是這種管理模式。大型水利設施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用水者將持有水權的水量的取水、分水、送水業務委託給專業管理者,並分攤管理運營中所產生的成本費用。為向專業管理者反映用水戶的要求與意見,另設有由用水戶和有關行政部門代表組成的運營管理協會;運營管理協會接受專業管理者在重大事務上的諮詢,同時對專業管理者在管理運營、維修更新、財政收支上進行監督。這一管理形態的特點是產權、管理權、使用權各有所屬,產權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互相依賴又互相制約。
2.水利用形態
共同型水利用——用水者作為個體不能獨立,自由的水利用受到制約且必須服從用水者集團利益的水利用形態。這種形態的產生原因是由於灌溉系統的物理特性,如土地不規整、零散,田塊不能與用水渠排水渠相通,用水排水必須通過其他田塊等。用水戶之間的這種關係在我國長江流域比較常見,供水方在供水及水費計量時以行政村為單位,村內的用水實行輪灌,水費則全村按畝平均分攤。日本在“土地改良”前的水利用形態也是這種類型。
協同型水利用——農田基本建設改進了灌溉系統的物理特性後,可使共同型水利用向協同形水利用轉化。所謂協同型水利用,即用水者在實現了獨立用水的同時,作為用水者組織的成員,在水的分配調整、設施的維修管理、自身利益的維護上通過協商使全體成員協調一致的水利用形態。用水戶之間的這種協同關係在美、日、加等國是比較常見的。
獨自型水利用——用水者之間不發生以水為媒介的關係,而由用水者獨立與管理者發生關係的水利用形態。我國目前的城市用水戶之間的關係就是這種類型。
獨占型水利用——用水者作為獨立的個體對水進行開發、利用、管理的水利用形態。我國農村由農戶獨立開採地下水的行為就屬於這種類型。
運用以上概念進行分析歸納,就能得出各種灌溉設施的水管理體制的類型。比如,位於長江流域下游的沙河灌區的水管理體制為多層(統制+自治)—共同型水管理;位於黃河中游的涇惠渠灌區的水管理體制為一元(統制)—獨自型水管理。
對我國水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我國目前的水管理形態以統制型為主,而水利用形態則主要為共同型水利用(水量較豐富地區)、獨自型水利用(乾旱及半乾旱地區)。統制型水管理的缺陷在於靠行政命令來實現水資源的分配,缺乏靈活合理的運行機制。而共同型水利用形態是較低生產力水平的產物,必將隨著生產力水平的發展而自動消亡;獨自型水利用形態則因沒有建立用水戶組織,而難以維護用水方的權益,無法協調供需之間的矛盾。
在深化水利改革進程中,水管理體制的改革是一個重大的課題。為了減輕和消除現行水管理體制中的上述缺陷,筆者建議在我國水管理形態中試行信託型水管理,在水利用關係中推廣協同型水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