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濤[河南陝縣法官]

水濤[河南陝縣法官]

在2012年3月份審理楊新華交通肇事犯罪一案的過程中,在被告人沒有賠償的情況下,作為法院主審法官,作出減輕處罰的判決。2012年4月23日,河南陝縣人民法院啟動案件重審程式,“眼花法官”水濤被移交司法機關查處。2012年5月9日水濤被三門峽市檢察機關以濫用職權罪依法逮捕。

錯判案件

2011年9月,河南境內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兩傷。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2012年3月6日,該事故中負全責的肇事司機被陝縣法院主審法官水濤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其中重要依據是:法院認定“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餘萬元”。

對於該案件 判決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審判庭副庭長水濤稱:是負責審理該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賠償證明”,自己當時“眼睛花”,才將案件“判錯了”。法官的“眼花判錯案”言論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法官水濤也被輿論稱為“眼花法官”。

停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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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樣的糊塗判決,2012年4月1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做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調查,如情況屬實,必須嚴肅處理,絕不姑息。而同一天,三門峽市市委書記楊樹平批示:要求市委政法委安排市政法紀工委重點督辦,確保此案依法公平公正判決。

2012年4月17日,從三門峽市中級法院有關方面了解到:目前,陝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主審法官水濤以及湖濱區人民法院後川法庭庭長翟二民已被停職檢查、接受調查、聽候處理。

司法查處

2012年4月23河南三門峽陝縣人民法院再審開庭公開審理“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再審改判了原審判決中的三處錯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原審被告人楊新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原審中做出錯誤裁決的主審法官水濤,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已經於2012年4月21號移交司法機關查處。這是河南省4月5日出台《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以來,媒體公開報導中第一例適用於被該辦法被追責的法官。

依法逮捕

2012年5月9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河南省陝縣法院“眼花”法官水濤,被三門峽市檢察機關以濫用職權罪依法逮捕。此案經媒體報導後,水濤以自己“眼睛花、看錯了”為由搪塞,在社會上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相關責任人已受到黨紀處理。

另據媒體報導,河南省高級法院院長張立勇指出,“陝縣那個"眼花"法官不是眼花,那是心黑”。

據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對水濤涉嫌濫用職權犯罪立案偵查基於三點:一是原案一審中被告人一方沒有賠償變成積極賠償,其主要證據沒有經過法庭示證和質證,按照有關規定,“沒有經過法庭示證和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是被告人楊新華交通肇事造成3死2傷,量刑應在三至七年,而原一審判決對楊新華從輕處理,判處楊新華有期徒刑二年,這實際上是減輕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

三是被告人楊新華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但是判決書上表述為負主要責任。基於上述三點,湖濱區檢察院認定水濤的行為屬濫用職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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