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標準化

水利(水電)標準化

水利(水電)標準化是指在水利(水電)制定、科學技術、水利建設與管理等實踐中,對重複性事物和概念(標準化對象),通過發布、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經濟效益的全部活動。

簡介

水利(水電)標準化是指在水利(水電)制定、科學技術、水利建設與管理等實踐中,對重複性事物和概念(標準化對象),通過發布、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經濟效益的全部活動 。

水利標準化發展沿革

早在2000多年前,中國古代在創建都江堰的過程中總結出了“深淘灘,低作堰”,並把這“六字”經驗作為治理都江堰的引水防沙準則。1949年以前中國的水利(水電)標準化進展緩慢,僅發布100多項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標準化工作得到較快發展。198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發布實施,從此,中國標準化工作納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階段。到2001年10月共制定有關水利(水電)的國家標準51項,現行有效的水利部行業標準合計390項。

水利(水電)標準化的內容

包括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1)確定水利(水電)標準化工作範圍。經協調,國家技術監督局明確規定了水利行業產品標準的歸口管理範圍;規定水利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代號為SI,,推薦性標準的代號為SL/T。

(2)制定與發布了《水利(水電)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制(修)訂的技術要求;規定標準審查、報批、發布、實施、監督的要求。

(3)編制水利(水電)技術標準體系。

(4)制定與發布《水利(水電)技術標準編寫規定》。根據標準化“統一、簡化、協調、最佳化”的基本原理,對制(修)訂技術標準做出了統一規定。標準的基本內容包括:前引部分(標準封面、扉頁、發布通知、目次等),正文部分(總則、術語、代號、計量單位、技術內容等),補充部分(附錄及附加說明)及“條文說明”等,並提出以下要求:①標準的制定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方針政策;與同級標準應協調一致;行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牴觸。②標準規定的技術內容應正確無誤,文字準確簡練、邏輯嚴謹、通俗易懂;章、節、條、款的劃分及編排格式等應符合編寫規定。③制定標準必須採用法定計量單位,必須認真研究和吸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

水利技術標準體系

為今後制定水利技術標準化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管理提供技術依據,水利部組織編制了《水利技術標準體系表》,以水國科[2001] 150號文批准發布,自2001年5月8日起實施。

列入《水利技術標準體系表》的水利技術標準共615項,其中國家標準113項;列入附表的由水利系統承擔編制的國際標準4項和水利系統的國家級標準物質51種。

根據標準體系的內在聯繫特徵和水利行業的具體特點,《水利技術標準體系表》採用由專業門類、專業序列和層次構成的三維框架結構。專業門類是指與水利部政府職能和施政領域密切相關,反映了水利事業的主要對象、作用和目標,體現了水利行業的特色,如水文、水資源、防洪抗旱、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等;專業序列是指為實現上述專業目標所採取的工程建設程式或技術裝備類別,反映了國民經濟領域所具有的共性特徵,如工程建設方面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等,技術裝備方面的儀器、設備和金屬結構等;層次是指一定範圍內一定數量的共性標準的集合,反映了各項標準之間的內在聯繫。該體系表將標準分為3個層次:基礎標準、通用標準和專用標準。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組織有關單位的教授和專家編制完成了《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該條文己經建設部以建標[2000] 234號文批准發布,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內容,是根據工程建設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他大眾利益的條文,同時考慮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的要求而確定的。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由6篇組成,即水利工程勘測、水利工程規劃、水利工程設計、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機械與金屬結構及水環境影響評價與監測,涉及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133項,選定摘錄強制性條文742條。

結語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水利行業標準化工作將進一步加強對強制性標準的制(修)訂;加強水資源的節約、配置及保護標準的制定;加強對重點工程(如南水北調工程等)急需標準的制定及加強對水利高新技術、信息技術等有關標準的制定。大量壓縮產品標準,讓產品按企業標準的要求進入市場參加競爭;使水利(水電)技術標準更好地為水利現代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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